速裁程序以“速”字当头,因此,用时短、流程快就是适用该程序的最大特点,尤其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较而言。具体体现在:
(一)审查起诉快
显而易见,相较于一般案件“30日+可延长15日”的审查起诉期限,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能够快速由检察院移送至法院进行审理,有效地解决了在押人犯罪嫌疑人最常问的“我的案子什么时候送法院”的问题。
(二)组织庭审快
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一方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无需再受法定送达时限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承办法官无需再与其他同事互相协调组成合议庭的事宜,因此,法院能够更加快速、灵活地组织开庭。
(三)庭审节奏快
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仅需要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在省略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后,法官仅就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大大减少了控辩审三方的庭审工作,提高庭审效率。最最重要的的是,根据法律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事实上,这意味着法官在开庭之前就已基本完成案件的书面审理,得出审理结论。
(四)案件审结快
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因此,速裁程序的审限较简易程序的“二十日+最多延长至一个半月”的审限,进一步大幅缩短。被告人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判决,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有利于犯罪分子及时接受刑罚的教育改造。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在短时间内受到惩罚,对普通民众能起到更强烈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