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周某在一次周末的聚会上认识,交往三个月之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5月,周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与杨某商量结婚事宜。杨某提出,自己年纪尚小,还想过几年自由的生活,孩子的事以后再作考虑。杨某冷漠的态度,让周某感到十分寒心。终于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两人分手。
周某的妈妈劝说其做人流手术,多日以來,周某经过反复思考,还是犹豫不决。在医院做常规检查时,朋友林医生告诉她,做一次人流手术对身体的伤害程度相当大,周某也舍不得这个小生命。2014年2月周某生下一个孩子。
2015年3月,周某找到杨某,要求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杨某认为,自己目前收入尚不稳定,周某主张的抚养费标准过高,无法承担抚养责任。情景案例
本案分析
对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权利问题,我国实行平等的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同样享有获得父母抚养的权利。
本案中,杨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孩子在随周其生活的情况下,杨某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成年为止。杨某以自己的收入不稳定为由,推卸应负的责任,这种说法不能成为拒付的理由。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讨抚养费。
抚养费一般为对方月收入的20%~30%,一直计算到孩子18周岁为止。如果孩子发生重大疾病等情形时,可以主张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