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HR为了吸引应聘者的注意,都会在招聘启事上下功夫。但是因为不懂法,往往违法了还不自知。
1、故意夸大待遇,隐瞒不利因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不仅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还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就业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单位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2、招聘中注明XXX不招
《劳动法》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