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状告女婿分房产,女儿生前立的遗嘱有效吗?

2022年03月21日10:2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家务事难断

  每个家庭都不可避免地

  会产生一些矛盾

  当这些矛盾诉至法院时

  更需要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案 件 详 情

  李某(女)与张某(2018年1月19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张小某系二人之女;张小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未生育子女。

  2017年11月3日,张小某购买诉争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9年5月21日,张小某到天津市某公证处公证遗嘱,遗嘱主要内容:诉争房屋系张小某婚前购买,为个人财产,在张小某去世后,诉争房屋由赵某一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2019年11月26日,张小某死亡,诉争房屋由赵某居住使用。

  因李某退休后患有脑梗死

  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多种疾病

  并持有三级残疾证

  生活困难

  故李某针对张小某所立遗嘱

  向法院起诉

  请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

  继承诉争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遗嘱系张小某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当事人双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未表示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李某系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虽然身患残疾,但无证据证明其缺乏劳动能力,故本案应该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然而,李某年近古稀,两年期间丧夫丧女,且身患残疾,存在巨大的精神和物质生活压力。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

  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状况

  以及房屋价值等因素

  酌情认定赵某给付李某

  生活帮助款1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李某虽然身患残疾,但每个月有固定退休金,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缺乏劳动能力,故李某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

  但是家事案件亦应考虑当事人自身情况的特殊性及合理依据证成结论的可接受性,李某年逾古稀,丧夫丧女,还需求医问药,案涉遗嘱确实和传统孝道及忧恤残疾人的思想存在冲突。

  故法院在确立案涉遗嘱有效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酌定给予一定生活帮助款,保护老年人的权益,促使李某内心认可并接受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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