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帮我讨回公道……”
近日,东丽法院一场庭审结束后,原告王某哽咽着对法官道谢。
王某是一起扶养费纠纷案的原告,被告则是她的丈夫庞某。这已是王某第二次就扶养费问题起诉丈夫。第一次起诉是在王某被诊断患有癌症后,庞某对其不闻不问,甚至将其拒之门外,王某无奈之下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庞某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经法院调解,庞某向王某支付扶养费18000元。但从那以后,庞某依然对妻子王某的健康毫不关心,不久前,王某身体内又检查出肿物,无能力进行医治,于是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庞某给付扶养费。
庞某:王某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备劳动能力,我也没有限制王某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我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可用于支付医疗费。而且我还要赡养父母,抚养孩子,无法同意王某的要求。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各说各的理,还要看法律
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东丽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间有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王某虽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劳动能力,但考虑王某现没有工作,患癌治疗后又发现肿物需要治疗,且庞某也未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存款而无需扶养帮助,故根据法律规定,庞某应对王某履行扶养义务。另外,庞某主张的共同财产,其尚有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庞某应念及多年的夫妻感情,暂放下争议,注重人文关怀,在其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对王某进行经济帮扶。
最终,东丽法院判决庞某每月给付王某扶养费700元,双方均未对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法官有话说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其中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直接根据配偶身份发生的,在婚姻关系有效持续的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扶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如一方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食其力,需要照顾,而另一方不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则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