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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安全超载揽客 法网恢恢难逃刑罚

2022年03月21日10:3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近日,济南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大型客车管理人和驾驶人因严重超载而双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部分运营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会为了多赚钱而多拉乘客,忽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3日,车辆管理人高某以每日200元的价格雇佣司机弭某驾驶涉案大型客车上路营运,从事旅客运输,路线是“济南——房干村”往返。客车自济南市长途汽车东站发车,沿着二环东路向南行驶,在沿路的公交站点停车拉客后继续前进。高某本人则是该客车的售票员,负责招呼人员上车及卖票。高某为了贪图利益,无视车辆已满员的事实,一路持续招揽乘客。

  当天,恰有执勤民警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东路庄科检查站点设点盘查,依法对过往的大型客车进行检查。上午十点左右,该涉案客车行驶至庄科检查站,被民警拦停并检查。客车门一打开,民警就发现座椅之间的过道上也站满了乘客,意识到该客车已超载。经过核查,该客车核定载客人数49人,实际载客人数66人,严重超员,车辆管理人高某与驾驶员弭某均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庭审理

  2022年2月24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高某、弭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济南高新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日,被告人高某(车辆管理人)伙同被告人弭某(车辆驾驶员)驾驶核定载客人数49人的大型客车,先后在多处站点拉客,车辆行驶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东路庄科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查获时该客车载人66人,超过额定乘员17人。被告人高某、弭某在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弭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车辆超载行驶会导致车辆的安全性下降,危险性增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作为驾驶员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应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拒绝超载,保障每位乘客的人身安全。同时提醒乘客,为了保证自己的出行安全,请不要乘坐超员车,如果发现此类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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