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生命和人生不允许被贩卖
宁某与陈某某未婚同居,宁某两次怀孕两次生孩子,两人竟将刚出生的一子一女各收取两万余元后送给他人抚养,所得钱款用于吃喝挥霍。近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拐卖儿童案提起公诉。由于案件因涉未成年人,将不予公开审理。
经审查,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宁某建立婚外男女朋友关系。宁某怀孕后,陈某某与其均无抚养意愿,共同商议决定交由他人抚养。
陈某某在宁某生产前,与韦某某、吴某某夫妇(另案处理)达成协议。2020年7月,宁某产下男婴,宁某与陈某某在分别收取韦某某夫妇两万余元后,将男婴交给韦某某带走。
2020年11月,宁某再次怀孕。2021年7月,二人以同样方法,在收取伦某某、李某某夫妇(另案处理)的两万余元现金后,将宁某产下的女婴交给伦某某夫妇带走。
以上所得钱款均被二人用于日常开支、偿还赌债、吃喝挥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宁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贩卖两名亲生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陈某某、宁某的行为,一方面丧失了作为父母亲所应具备的基本道德,有悖伦理,挑战公序良俗;另一方面,也严重侵害了孩子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触犯了法律的红线,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