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工友行为
他将一捆50多斤的铁管
从20多米的高空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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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桐乡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张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这是“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以后,桐乡法院宣判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在桐乡屠甸镇某建筑工地上施工的张某,看到同楼层水电工将铁管放在自己的工位上,于是要求水电工将铁管挪开,但水电工并没有理会。
双方多次交涉无果,一气之下,张某抱起一捆50多斤重的铁管,从距离地面20多米高的8楼扔下。
所幸的是,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为发泄个人情绪,从建筑物高层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