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乡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黄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15000*余*万条,情节特别严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0元;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刚毕业的黄某闲着无聊想赚点钱,于是添加了很多微信群想找找赚钱的渠道。黄某发现其中一个群里经常聊一些关于“暗网”赚钱的事情,于是在金钱的诱惑下开始玩起了“暗网”。
黄某先通过群里的一个链接,花费9.9元购买了里面其中一个“同名户”选项,下载后打开里面是详细的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万条,黄某立刻将文件保存在个人网盘中。随后,黄某又将这些信息发布在“暗网”上非法出售以赚取差价。
法院审理后查明,黄某共将该公民个人信息成功交易15次,累计非法出售个人信息15000余万条,并从中获利315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15000余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部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个人信息是信息时代的‘石油’,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智慧时代的‘按钮’。”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还涉及到国家社会、经济安全等方方面面。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已是不言而喻,买卖个人信息,不管获利与否,获利多少,都侵犯了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信息安全,均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被告人黄某虽然只获利300余元,但其在网络上多次公开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15000余万条,情节特别严重,最终被判有期徒刑3年。法官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就会像本案被告人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