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逐渐变成一种资源,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而非法获利。
12月22日,临安法院判决一起手机店经营者非法出售客户手机验证码的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判决赔偿公共利益损失6082.8元,责令其在杭州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起案件是临安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丁某某在临安经营一家手机店,同时经过授权可以代办一些手机业务。客户陈某上门办一张新手机卡,丁某某利索地替客户办好手续,又热情地提醒陈某“新卡需要激活,我替你操作下”;客户罗某觉得自己话费消耗有点快,路过手机店时询问丁某某能否帮自己查下话费套餐,丁某某爽快答应“当然可以,手机和身份证给我下就好”。
客户们看到的是热情的经营者,看不到的是丁某某在柜台里把他们的手机号发到一个“接码群”里,再把收到的验证码发到群里,群里的上家就会回复这些验证码是否销售成功。通过这种方式,每组电话号码和验证码丁某某可以获利5至10元人民币不等。与此同时,客户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了多个手机APP,甚至有的还被用于了购物。
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间,丁某某一旦有机会拿到客户的手机,就会进行一波上述操作,通过这种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82.8元。
法院裁判
临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系坦白,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大数据时代,围绕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已形成灰黑色产业链,轻则垃圾短信、电话骚扰不断,重则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丁某某作为通讯行业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能轻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未严守职业操守,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收集使用秩序,更使公民个人信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风险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施行,明确检察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可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公益侵权责任,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增加违法犯罪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