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贾某加入传销后,发展杨某作为下线加入,之后杨某继续做传销,一度发展下线三十人以 上,且层级超过3级。其中贾某只发展了十余人,贾某对杨某后面发展的人员根本不认识。- -审法院判决:一、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对其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贾某上诉称:其只发展十余人,对一审认定的人数结构不认可。随即二审以证据不足,未能查明贾某发展下线达到三十人且三级以上,对贾某宣告无罪。
之后,省检察院抗诉认为: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传销组织中具有组织、领导职责的人员,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应该依据整个组织参加人数而非只包括本人下线。二审判决错误将追诉标准中的传销组织参与者人数等同于下线人数,认为贾某下线人数以及层级是其定罪量刑的关键)萬适用法律错误。
[审判结果]
该省高院再审,认定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律师说法]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思聪认为。该案值得评议的有以下几点:一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罪。首先看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案该罪标准。
三结合本案,王要争议在于贾某发展下线人数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从该案看,杨某发展的人数是否也应当归属于贯某是该案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我们再看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检方抗诉主张:“ 整个组织参加人数而非只包括本人下线人数”,其明确了两个概念: 1. 贾某直接发展人数,2. 贾某直接发展与间接发展总人数,是下线人数。如果贾某-直坐收渔利,一直享有后面下线的收益,则应当将两种人数总和计入,采用第:种计算方法。这符合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 显然省高院采纳了这一意见,判决贾某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律如此规定的逻辑在于,贾某虽然未直接引诱后面的人参加,但因为其先前行为并未中断与下线的因果关系,且被告人一开始就有向下线各个层级的人员非法取财之目的,因此仍构成犯罪。我们再看传销的危害,单从个体来讲,受害人损失的是金钱,但本罪设在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里面,很明显,本罪侵害的不只是个人的财产权,还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
日常中如果一旦误 入传销活动,应当及时退出,且在退出时应当明确的向其所有下线明示传销行为的非法性,即告诉下线:传销非法应当停止。及时向被害人退赔。阻断与后续传销行为的不果关系,这样或不构成犯罪,至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公民自己如果涉及类似传销的投资行为,应当依据法律仔细甄别,或咨询律师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