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的羁押期限是多久?一般羁押期限和特殊羁押期限分别如何理解?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明确加以规定,目的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南和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侦查工作效率,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谁?
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也认为违反刑事诉讼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长期以来,类似的超期羁押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究其原因,部分原因是司法工作人员重实体、轻程序,认识不到超期羁押的违法性及其危害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还难以彻底贯彻。但是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如果因为现象普遍而不对责任人予以追究,法律将失去其最根本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
(一)一般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这是对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便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间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综上所述,有的情况公安机关也会出现差错,所以造成了超期羁押,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是可以要求投诉的,而对该情况追究责任的都是与案件有关的直接和相关负责人。在刑法当中,会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罪行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