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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期满还会执行死刑吗?日期如何界定?

2022年03月21日14:2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在判决时一些罪犯被判处死刑,但执行被缓期两年执行。如何定义死缓的日期?在死刑缓期两年考验期满后还会执行死刑吗? 对于这个问题,将在下面给你一个简短的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死刑缓期两年考验期满后还会执行死刑吗?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是不需要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只有故意犯罪,并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刑缓刑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实行并罚,并从新的判决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时间。

所以,死刑缓期执行适用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的但又不立即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期间进行考核,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一般是不会执行死刑的,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有可能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也可能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若故意犯罪,就会立即执行死刑。

二、死缓的日期如何界定?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刑法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小编认为,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死缓判决核准之日起较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换句话说,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应予执行的,是确定的判决。

由于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而从判决核准之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往往要相差一二个月时间,在对“判决确定之日”存在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也应选择死缓判决核准之日作为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起算日较为合适。

刑法其他条文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规定了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却规定了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笔者认为是有其用意的。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来说,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或二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不会不利;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则不同,因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所以刑法才规定了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将“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死缓判决核准之日更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精神。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要对投入监狱执行的死缓判决罪犯核算刑罚执行时间,由于刑罚执行机关存档的罪犯材料中通常没有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而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必定有的,所以选择死缓判决核准之日不会产生认定困难,便于实际操作。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裁定核准之日起算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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