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7月某夜,某甲携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某乙家院中,乙之父某丙见状,即让某乙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某甲打斗。 某丙受伤。随后,赵某(某乙之母)持菜刀加入打斗,某甲击打赵某致其受伤。某甲随后冲向某乙,某丙、赵某为保护某乙追打某甲,三人扭打在一起。某甲倒地后两次欲起身,某丙、赵某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 木棍击打某甲,至某甲死亡。该案中,某甲对他人实施侵害期间被杀,赵某被立案调查,之后检察院认定赵某属于正当防卫,做不起诉处理。
[律师说法]
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思聪、杨珊认为:某甲携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乙家院中,对某乙造成伤害,是暴力侵害行为,使赵某及其家人人身安全安全面临威胁,赵某某及家人为了免受伤害而防卫,所以,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要满足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防卫者具有防卫意识: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本案符合上述条件。
现实中,防卫的时机、方式、限度很难把握,防卫的过程本来就是动态变化的,不应单看行为的开始或结束。回到立法本意看,该规定是为了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赋予个体在紧迫时使用暴力反抗的权利。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