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威海中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二审裁定,3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2015年,某公司威海分公司成立,别看它表面上光新亮丽,背地里干的却是见不得人的“勾当”。该公司成立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在社会上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一年零九个月的时间内吸引公众投资1425人次,吸收资金达1.18亿元。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擦亮眼睛,天上不能掉“馅饼”,高息诱惑是“陷阱”,千万要看紧自己的“钱袋子”。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某公司威海分公司通过赞助广场舞大赛,发放宣传T恤、宣传页,在媒体上投放广告,组织老客户答谢会等一系列手段诱骗投资人购买公司理财产品。
该公司向投资人介绍,公司理财产品是抵押借款,风险、坏账率低,可以保证本金和收益的安全。投资人只知道钱借出去了但并不清楚资金的用途和去向。
受高额回报诱惑,很多人掉进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不仅承诺的高利息如泡沫般消散,自己的本金也讨要无门。
被告人刘某清、刘某、岑某某在担任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8 252 680元,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共计1425份。
【法院判决】
环翠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清、刘某、岑某某作为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清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某犯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清、刘某、岑某某对各自参与的非法吸收的款项中被吸收存款人实际损失予以退赔各被吸收存款人。追缴被告人刘某清违法所得人民币48 970.29元、被告人刘某人民币64 018.25元、岑某某人民币35 021.71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清、刘某、岑某某提出上诉。威海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