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失踪女童章子欣案件引发全国关注。**
连日的不间断搜寻,公众的高度关注,人们内心不住的祈祷,还是没能让“好消息”传来。
7月13日,浙江公安发布微博,称在象山石浦海域发现的遗体确认为章子欣。
案件回顾
7月4日
家中租客梁某华、谢某芳谎称带孩子赴上海喝喜酒,将章子欣从家中带走。
7月7日
两租客未按约定带回孩子,之后失去联络。
7月8日
梁某华、谢某芳在宁波东钱湖跳湖自杀身亡。
7月13日
在象山石浦海域海面上发现一具尸体。据警方通报,经刑侦技术鉴定,该遗体确认系杭州市淳安县失联女孩章子欣。
最新消息:据浙江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消息,将该案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两租客梁某华、谢某芳二人在外行诈骗多年。
两人无参与邪教活动等情形。自杀前有饮酒、相互捆连外套、共同投湖等行为。
(女童)尸表未见明显暴力性损伤,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
初步排除女童为失足落水。
近日,淳安失踪女童案专案组负责人接受专访就社会关注的一些问题作了解答。
一、此案是否涉及拐骗拐卖?
答:根据现有证据,该案基本排除拐骗拐卖,主要依据是:一方面,梁某华、谢某芳二人在千岛湖骗出章子欣时使用真实姓名,与拐卖拐骗儿童犯罪特征不符;另一方面,经溯源两人的活动轨迹和通联情况,梁、谢二人带走章子欣后,与外界联络简单,未发现有联系上下家情况。
二、梁、谢二人的行为是否与网上盛传民间宗教有关系?
答:经调查,未发现梁、谢二人有参与非法宗教组织等情形。
三、梁、谢二人为什么自杀?
答:根据调查,近半年以来,梁、谢二人表现出了比较强烈的轻生厌世倾向。两人诈骗行为持续多年,继续实施诈骗维持日常开销的状况已越来越难以为继,自杀前其银行卡余额加现金仅剩31.7元。仅今年4月以来,两人在全国十多个省市各大景点游玩,其携带的箱包、衣物或送人或丢弃,随身行李越来越少。综合情况表明,两人离世想法产生已久。
四、警方如何判断女童不是失足落水?
答:根据调查,一是章子欣失踪地点地处偏远、道路难走,且无灯光,仅凭章子欣个人难以到达。另外,当晚有目击者看到梁某华背着章子欣出现在失踪地点附近,推断当时章子欣已相当疲倦,可能处于睡眠状态。
二是章子欣失踪后,梁、谢二人未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有悖于失足落水的情形。
三是根据现场视频监控分析,梁、谢二人离开时已无章子欣随身携带的日常用品,且在后续现场搜寻中也未发现,初步推断章子欣遇害后,梁、谢二人还处理了章子欣的日常用品。
五、根据目前调查,警方能否推断两人杀害女童的动机?
答:经前期调查,2005年以来,梁、谢相识并长期同居后,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生儿育女。两人认识章子欣后,多次表露出喜欢并有将其认作干女儿的想法,如接章子欣放学,送章子欣拼图玩具。7月4日两人骗出章子欣后,对其生活照顾格外体贴周到,梁某华曾在微信朋友圈中“晒”章子欣的照片,还称“我认了一个干女儿”。种种迹象反映出两人有携章子欣一起自杀的动机。
六、对该起案件,公安机关下步还有什么打算?
答:公安机关将按照专案侦查的要求,进一步深入调查,不放过任何与案件相关的蛛丝马迹。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关注、加强少年儿童的安全防范教育,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嫌疑犯已死,法律就拿你没办法了?
1、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刑事责任不再追究
嫌疑人梁某和谢某已经死亡,如查实本案没有其他参与者,对于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公安将撤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刑事责任不再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民事赔偿:由犯罪嫌疑人遗产进行赔偿
虽然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死亡导致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小女孩的家属仍然有权利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遗产的继承人承担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