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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长宁地震户主外出避灾,小偷入户盗窃获刑五年六个月

2022年03月21日15:0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 前 言**

四川宜宾“长宁6.17”地震期间,许多人都外出露宿避灾。珙县男子王某某趁机潜入地震受灾户周某某家中盗窃,被返回家中的周某某逮个正着。

7月12日,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地震后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法庭当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案系“长宁6·17”地震后首例涉震涉灾案件,案件从受理到宣判仅用时14天。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17日晚,因长宁县双河发生6级地震,珙县巡场镇受灾严重。家住珙县巡场镇谢家湾旁一居民楼的被害人周某某因灾出门避难,慌乱中忘锁房门。

2019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路过此处,见该居民楼房屋周围受灾严重,屋内无人居住,遂决意盗窃。其后,王某某窜至该楼三楼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盗得现金若干、金项链等物,在准备逃离时被返回家中取衣物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现。被害人周某某见状遂报警,并拦住王某某,不准其离开。后被害人周某某在自家屋门外抓着欲逃离的王某某的衣领不放,为摆脱被害人的抓捕,王某某拿起过道内一洗脸盆打击被害人头部,见被害人仍不放手后又捡拾地上的砖头砸打被害人,被害人为避开砖头被迫放手,王某某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某头部伤情属于轻微伤。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失主抓获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官释法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灾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给灾区人民造成了恐慌,扰乱了灾区社会治安和稳定,严重影响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情节恶劣。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旨在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案件承办法官释法道。

据了解,地震后该院第一时间联合珙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抗震救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明确对9大类抗震救灾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重惩处。

“今天这起案件的审判对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参与旁听的县人大代表、巡场镇天池村村委主任罗永强说到。地震后,天池村有400余户农房被鉴定为C、D级危房,但很多村民担心家中财务被盗,不愿远离房屋,“这起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受灾群众,我认为很有意义。”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从快从严从重审理涉震涉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破坏灾区稳定、不利于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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