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互联网发达,传销犯罪频发。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大部分人关心的不是晦涩难懂的刑法理论,也不是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司法实务,而是一旦入罪,要判多久的问题。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呢?笔者整理如下。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人数≥30、层级数≥3
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二、属于组织、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法律依据:《意见》第二条
三、客观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实质上属于传销的“团队计酬”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形式上属于“团队计酬”,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犯罪处理。)
5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
(一)人数≥120;
(二)数额≥250万;
(三)有前科,人数≥60;
(四)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意见》第四条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