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债权债务及担保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动产质押监管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动产质押监管法律关系和俸旗公司、大连谷物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法律关系,不仅主体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而且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02李晶诉温颜擎、邢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并未注明责令被告人退赔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且追缴财产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并不明确、具体。本案刑事裁判退赔、追缴不明确,加之经过退赔、追缴仍不能弥补全部损失,被害人李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赔偿,应当予以支持。
03潘强与金卿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套路贷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通过收取保证金、平台费、业务费等虚高手续费用,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本案原审原告潘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04叶文宇、毛福林等涉嫌骗取贷款案
本案是一起因股东对贷款责任承担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刑事立案不应成为担保人规避担保责任的手段。叶文宇作为涉案贷款实质上的用款人之一及担保人,对于贷款用途、公司经营情况等具有准确地认知,其将名下房产用于抵押担保系出于真实、自愿,并非受他人欺骗所致,理应承担其相应的担保责任。在本案可通过民事途径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刑事手段就不应轻易介入。
05洪聪聪诉曹正林、杨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中虽然相关刑事案件还未立案,但二审法院发现该案存在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担保”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借助诉讼程序意图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等明显的“套路贷”特征,依职权对此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过与各方当事人的单独谈话,以及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逐一比对分析,最终认定该案涉嫌“套路贷”,存在诈骗犯罪之嫌疑。根据现有证据,虽无法判定具体诈骗之主体,但此问题无法在该案审理中得以解决,必须依赖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定,据此裁定驳回起诉。
06徐盼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案
本案强调了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与民商事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如果民商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民商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这一做法有利于及时化解民事纠纷,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