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临时寄押和押解路途中时间是否计入刑事拘留时间?

2022年03月21日15:2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前,犯罪人员流动性增强,犯罪手段日益复杂化,为有效追查和惩治犯罪,公安机关适用异地临时寄押的情形愈加普遍。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难题,即临时寄押和押解路途中的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对此问题,法律人士存在一定的观点分歧。

01

临时寄押和押解路途上的时间都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内。

理由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抓获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可以适用公安部规章中“临时寄押”的规定,这段时间不属于刑事拘留。押解路途上的时间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故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期间内。

02

临时寄押时间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内。

外地公安机关根据网上信息抓获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后,一般是依据立案地公安机关传真或者从网络上下载的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相当于立案地公安机关委托外地公安机关先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并暂时羁押在外地,所以应当计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内。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内,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所以转押路途上的时间不应算入刑事拘留时间内。

03

从刑事拘留的实质和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角度看,临时寄押及押解路途上的时间都应该计入刑事拘留期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法原意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仅针对法律文书,而不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首先,该条第三款后半句规定“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由此不难看出,该条款前半句也是针对法律文书而设置。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又明确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可见,《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旨在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禁止对其人身自由的不当限制。

第二,从刑事拘留的实质来看,刑事拘留是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身自由,来保证诉讼案件事实的顺利查实和程序的顺利进行,其本质特征就是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犯罪嫌疑人自被异地羁押之日起,无论是在异地还是在押解途中,其人身自由都是被限制的,这符合刑事拘留的实质,因此押运途中时间应当计入拘留期限。

第三,从公安执法的正当性角度来看,抓获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时寄押,其依据是立案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对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任意扩大异地寄押的外延,将它视作一种独立的人身羁押措施,应该认定这是由立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刑事拘留。如果不将临时寄押及押解路途时间计入拘留时间,那么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就缺失了法律依据,就变成了非法拘禁,甚至还会导致侦查机关以临时寄押和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期间内为由,变相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

《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日期是从公安机关宣布拘留开始的,这当然包括异地公安机关依照立案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证宣布的拘留决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异地拘留起算时间及计算方法规定过于简单,导致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过程出现了争议。若因临时寄押及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会占用办案时间而将其排除在刑事拘留期限之外,不仅与立法精神不符,也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