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找到了!失联女童章子欣的遗体在浙江象山被发现了!备受全国人民关注的“杭州女童被租客带走”事件终于显露端倪,难以表述章子欣父母和爷爷奶奶的内心悲痛。该事件随着两位租客的投湖自尽更显迷离!案件仍在公安部门的侦查中,但大家都在用自我对案情内容的判断和想象力在分析事件幕后的罪恶。笔者阅读报刊及网络文章后,也难以抚平内心的愤怒,提笔以法律人的视角剖析原不该发生惨案事件的原因和责任:
案件经过
两名租客在2019年6月10日以夫妻身份入住酒店,女童章子欣的爷爷奶奶在酒店附近卖水果,租客每天买他们的水果,双方熟悉后租客以每月500元价格租住在爷爷奶奶家中。2019年7月2日,两租客提出4号带章子欣去上海参加朋友结婚仪式并做花童。经商讨,7月4日章子欣被租客带走。7月5日,租客向爷爷奶奶发来多段孩子外地游玩的视频,7月6日租客并未按照约定送回孩子,视频监控显示章子欣被带着入住宁波地区酒店,7月7日14点左右,孩子父亲追问租客要求带孩子返回,但租客表示还在宁波游玩拒绝父亲接回小孩的要求,17:23分视频监控显示租客和孩子在宁波市象山县松兰山旅游度假区。之后,租客手机关机失联。19:18日监控显示三人在象山县松兰山王爵溪街道路上,之后再未见到女童章子欣踪影。
两租客在7月8日0时在宁波东钱湖投湖自杀。7月13日12时30份,章子欣遗体被发现。
事件的成因和责问
任何事件的形成必然有一定原因和条件,有些事件是在条件不具备时可以避免,但有些事件不为人因却不可避免。
回到该案件的起因,不论两租客在该事件的内心动机和是否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两租客骗取女童爷爷奶奶信任带走女童章子欣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和直接原因;爷爷奶奶对外人的盲目信任和疏忽管理是事件发生的间接原因;章子欣作为父母均在外地打工的留守儿童,父母长期不能给予孩子必要的家庭教育和亲情关怀造成女童章子欣缺乏对社会生活的判断,给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可乘之机;章子欣远在外地打工的父母缺乏安全警觉意识,在发现租客违反带孩子去上海参加婚礼现场约定时,并未及时寻求报案处理而是仍然和租客电话联系,丧失了第一时间制止事件发生的重大机会。
以上是对事件已知当事人的责任分析,但恶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不流于表面事实的呈现,幕后的邪恶黑手和罪恶本原暂还不能揭露,有待于侦查部门揭开真实面纱,为女童章子欣的不幸离世追查真凶,究其犯罪之目的。
事件的法律思考和对策
由于该事件涉案当事人中女童已去世,两租客投湖自尽,让案件一时无法还原真相,无法准确界定法律责任,但笔者依据已公开报道的信息内容,结合相关法律和政策性规定,从法律层面浅谈事件的法律思考和对策:
法律层面的思考:
1、两租客是否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 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刑法意义上构成拐骗的行为,可以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以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
本事件中,两位租客从最初在女童爷爷奶奶处购买水果至获取信任租用其住房,乃至提出7月4日带女童去参加上海朋友结婚仪式的事实过程,均能反映租客是采取蒙骗方式致使不满14岁的章子欣脱离其爷爷奶奶的监护。7月4日后两租客带女童章子欣出行的线路和内容完成与告知监护人爷爷奶奶的出行内容不一致,这些内容均以视频监控信息证实,故此相应证据资料足以证实两租客存在拐卖儿童的犯罪故意,至于两租客在拐卖行为中是否获取非法利益虽然没有查实,但不足以影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
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有相应处罚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另2017年1月1日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也确定了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必须从严惩治的原则。
2、女童章子欣的父母是否涉嫌构成遗弃罪。
事件中家庭监护人爷爷奶奶有无尽的悲痛和委屈无法倾诉,其内心的感慨自责大家都能理解,毕竟他们在承担着女童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任何一个有良知道德的人也不会深究爷爷奶奶因违法犯罪分子蒙骗导致后果的家庭监护责任。那从法律层面针对女童的离世能否追究其父母疏于管理和不尽父母法定监护和抚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呢?
笔者个人认为:家庭留守儿童是我国特定发展时期的社会现象,目前家庭留守儿童涉及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较为广泛,引发很多社会探讨。但目前我国刑法和社会综合治理政策中还未将因家庭留守儿童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制定追究父母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国外法律中已有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履行家庭管理和监护责任问题导致后果以遗弃罪追究法律责任的详尽规定。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这类儿童权益保障一定会列入立法范畴,笔者此处有必要罗列目前我国《刑法》对遗弃罪的相应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决问题的对策:
我国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在2017年就制定了在全国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笔者列出其中规定的主要内容:
1、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社会保障,引导和确定合格的留守儿童监护人履行家庭监护责任。
地方民政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必须认真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落实委托监护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2、对留守儿童政府职能部门需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各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
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通知要求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当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对留守儿童和监护人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安全、人身安全的普法知识讲座。
综合,女童章子欣事件目前还在公安部门的调查和公众的讨论中,衷心希望章子欣年轻生命的逝去可以唤醒社会各界对家庭留守儿童保护意识的提高,让其渺小的生命延续和折射法律和正义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