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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别人遗忘的银行卡“取款”,法律该如何定性?

2022年03月21日15:4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们对规则的遵守,对法律的遵守与敬畏。如果说人性中的自我是人性的天然弱点,那么法律在趋向良善的价值观同时,就是劝导和告诫人们知法、守法、用法,一方面是不触碰法律的底线,遵纪守法;另一方面当面临法律的追责时,用法以防止公权的滥用,罪名和罪数的不恰当导致个人利益的受损。在强调法治社会和法治文明的今天,人们依旧还会抵制不住一些金钱的诱惑,存在侥幸的心理去追求不义之财,以为是天降财运,殊不知在法律的规则和条文中,已经有一款适合该行为。从而,所获的财款不仅要退回(返还不当得利)或者是追缴,更重要的是将要面临的牢狱之灾,个人的自由也将要面临法律的剥夺。

近日在湖北十堰,一女子在银行柜员机上取款,离开时忘了退卡,结果卡上的钱被一“眼镜男”盗取了1.5万。警方隔空喊话,请该男子速去投案自首。

案情回放:今年4月底的一天,向女士在十堰红卫王湾农商行取款机上取钱。当时向女士卡上有近3万元,她取了400元。临走时,因为一时大意,向女士居然卡都没有退就直接离去。

跟在向女士后面取款的是一位男子。该男子到柜员机前发现里面有银行卡后,分三次盗取了1.5万元。随后,男子匆忙离去。

两天后,到处找银行卡的向女士这才想起自己上次取钱忘了退卡。随后,她赶到车城西路派出所报了案。因此案涉嫌诈骗,该案随后被移交至张湾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目前,张湾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已经立案侦查。据介绍,该嫌疑人年约30岁,上身穿一件花格衬衣,外穿夹克,下身穿深蓝色牛仔裤,平头,戴眼镜,进银行时还在通过耳机听音乐。

张湾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向社会征集线索,并公布犯罪嫌疑人的视频截图。警方敦促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同时,欢迎知情者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

那么针对于整个案情,公安给该名男子的犯罪行为是涉嫌诈骗进行立案侦查,该男子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适用那种犯罪学说更为合法合理,是涉嫌诈骗还是盗窃,还是侵占呢?不同的罪名,直接决定了该犯罪嫌疑人面临的法律追责和惩罚。对于公安侦查而言,立案的罪名侦查终结直接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移送法院提起公诉,仅仅是一个罪名错误;**而对于该男子而言罪名的错误,将是面临刑罚的不同幅度的惩罚,是对自由剥夺的限制,关系到自己人生的历史档案。在建立人生档案的大数据时代,每一个罪名的认定都应该慎重,**正如今年网络热潮:法律人(公检法、律师等法律共同体)你办的不只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首先,该男子的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对于诈骗罪又该如何去认定,一旦认定构成诈骗该男子又将面临何种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从构成要件上来讲:**客观构成要件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上的事实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状态)。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骗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二者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主观构成要件:**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犯罪的故意。**

刑罚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湖北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五千元、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从整个案件的发展上来讲,该男子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貌似,对于机器而言是基于取款机无法识别该男子是否是银行卡的所有权人,导致取款机受骗而错误处分了财产。那么,银行和储户之间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关系,如果是认为银行受损那可以认定为诈骗;如果是认为银行卡所有权人该女子受损,那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显然,现实中的取款机一般都是插入此卡输入密码即可正常使用存取款,对于银行卡基本是占有及所有(所有权推定),输入密码正确即可取卡。当然这个案件,是男子直接用的该女子卡接着继续取款,在时间差上只是该女子短暂离开,依旧归该女子占有,所以公安侦查应该定盗窃罪名更合理。

其次,该男子的犯罪罪名如果定为盗窃罪,这样的法律定性更符合该男子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公私(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所有权,是最原始的一种财产性犯罪。其犯罪特征主要秘密进行,而整个案情的发展来看,该男子犯罪行为是趁着女子及周围人不注意进行的。显然,该男子的犯罪行为更适用盗窃的罪名。

那么对于盗窃罪的刑罚又是如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3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所以,警方隔空喊话,请该男子速去投案自首。无论对于警方还是该男子,都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再次,整个案件说明了当法律无法事前去遏制人们内心的邪念和贪利时,在法治社会中先知法、然后守法、用法才是法治的出路。该男子纵然有可恨之处,当然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款机应该也需要更多完善的地方,例如增加人脸识别功能、主人离开取款机柜面5秒钟银行卡自动退卡等这些防范犯罪的机制功能需要完善,从犯罪的源头去遏制人性贪婪的另一面。

最后,社会的发展需要法治的完善,在公民法律意识日渐增强的今天,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已经成为了一项社会任务。一方面,关系到司法权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时是否运用准确;另一方面如何去制止或者是惩罚逾越法律底线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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