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往往生活中出现命案,必定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那么法律实务中,哪些问题会容易产生误区,小编向您解释“杀人不一定偿命,自首不一定保命”: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简而言之,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如果已经被羁押的,此时主动供述有关机关尚不掌握的罪行,按自首论。但如果主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或者供述后又翻供,前后供述相互矛盾的,则不能视为自首,通常也不能从轻处罚。
可见,通常情况下,主动投案只是认定自首情节的一个要素。除此之外,还需要犯罪分子自始至终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而不能中途翻供,前后反复。
对于有自首情节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即,自首属于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但是,仅仅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则不然,除非投案自首本身对破案有较大帮助,此时尽管不构成自首,法官也可能酌情予以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但多数情况下,还是很难从轻的,就更不可能减轻了。
法律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是否从轻、减轻甚至免除,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杀人案件也是同理,如果不属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有自首或积极赔偿等情节的,可判死缓保命;如果相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民愤极大的,即使有自首,也是可以不予从轻,而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对杀人犯的宽容,就是对死者人权的蔑视,也是对死者家属的最大伤害。该杀必杀,既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又最大限度的体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