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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拿走9岁女孩的储蓄罐,重判13年!原因竟是因为这……

2022年03月21日16:2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假期到了,

不少孩子们都被留守家中,

家长不在家,

给了一些坏人有机可趁。

台州市椒江区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偷拿走9岁女孩的储蓄罐,

被判刑13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4万元。

因为这个案子的细节,

准确改变案件部分定性。

冒充爸爸朋友,

骗9岁小女孩开门

2019年1月,正值学生放寒假。某天下午,9岁的女孩彤彤因为父母上班而被独自一人留在家中。

忽然,听到楼下有人敲门,彤彤趴在窗户边,只见一男子边敲门边说“有人吗”。这名男子就是被告人柯某某。

彤彤告诉他,爸爸不在家,这正中柯某某的下怀。其实,他根本不是来找人的,而是个盗窃惯犯,专挑家里没人在的房子行窃。没想到这户有人在家,但是得知是个小女孩,柯某某放松了警惕,决定进屋搞一票。

于是,柯某某假装是彤彤爸爸的朋友,掏出手机佯装给她爸爸打电话以博取彤彤的信任,“你女儿不开门啊,怎么办……”

彤彤信以为真,以为既然和爸爸通过电话,肯定是爸爸的朋友有事过来的,便下楼把门打开。

没找到钱,就拿走小女孩的储蓄罐

进屋后,柯某某问了彤彤几个问题:家里是不是只有你一个人?**爸爸妈妈几点钟会回家呀?单纯的彤彤一一回答。**

但被问及爸爸妈妈都把钱放在哪了,彤彤突然意识到不对劲,支支吾吾地说:“妈妈没有把钱放在家里。”随后,柯某某就开始肆无忌惮地翻箱倒柜,试图撬开锁着的衣柜门无果,就随手拿走了彤彤放在桌上的储蓄罐。

看到这一幕,彤彤吓得直哭起来,“不要撬柜子,不要拿我的储蓄罐……”。柯某某一顿威吓后,彤彤忍着泪水和抽泣,眼睁睁看着柯某某拿走自己存的110多元零花钱。此时柯某某准备离开,执着的彤彤一把拉住他的衣角希望能阻止他,柯某某一边说自己没拿钱,一边还言语吓唬她,让她不要乱说否则就告诉她爸爸等等,彤彤吓得不敢跟随。

隔天下午,柯某某游荡到椒江区水仓里附近民居,确定屋内无人后,两次以推门的方式进入,分别偷得住户甲和住户乙放在房内的一只金色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33元)和一台银色IPAD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956元)。随后,柯某某在一家手机店销赃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检察院在审查时,

发现案件并没那么简单

2019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柯某某的犯罪事实移送到椒江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第一部分事实与本案其他部分入户盗窃事实似有不同。

通过对柯某某的针对性讯问,并上门与彤彤进行详细交流,检察官准确还原了案件发生的每个细节,认为柯某某是以盗窃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当着9岁小女孩的面窃取钱财,还加以抵赖,在小女孩哭泣讨要时,即以言语威胁来摆脱。

对于一个独自在家的9岁小女孩而言,在本该安全的家中,面对陌生人的突然闯入加之以上种种行为,从被告人的性别和力量优势,与被害人的年龄悬殊综合判断,被告人的言行足以对小女孩心理上产生震慑作用。柯某某正是利用了小女孩不敢反抗而劫取了财物。

检察官将部分犯罪事实罪名

变更为抢劫罪

经过案情梳理后,检察官反复比对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言语相威胁,应属入户抢劫,而两者在刑罚上有相当大的差别。根据案情分析研判,检察官决定将该部分犯罪事实罪名变更为抢劫罪。

2019年6月,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在激烈的庭审中,法官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性意见,成功追诉了柯某某抢劫罪,对类似柯某某这般屡教不改的惯犯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6月13日上午,法院当庭判决柯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

检察官特别提醒:暑期来临,家长尽量不要让孩子独自在家,孩子因为年龄小,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相对比较差。实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家长要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尽量避免因被骗而“引狼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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