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8日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获悉,一男子冒充警察网络猥亵女童数十人,以威胁、恐吓和引诱的方式索取未成年少女的裸照、裸体视频。万柏林警方赴江苏南京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男,江苏南京市栖霞区人,28岁,物业工作人员)抓获,现胡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6月10日,受害人冯某(女,13岁)向万柏林警方报案称:2018年11月,其通过qq认识了一名男性网友,该网友自称为太原市公安局民警,可以为受害人提供人身安全的保护,但受害人需要以自己的裸照、裸体视频等作为交换条件。受害人拒绝后,该网友通过qq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和引诱,受害人被逼无奈后向其发送了自己的裸照1张、裸体视频等6段。
接到此报案后,万柏林警方立即抽调专人展开调查取证,确认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为快速破案打击犯罪,力争在对受害人造成最小的伤害,万柏林警方于7月1日前往南京实施抓捕。经过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住址、工作单位进行摸排走访,多日辛苦奔波和连夜蹲守后,万柏林警方最终在胡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作案电脑、手机等作案物品。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查明,胡某某利用相同手段,威逼利诱其他未成年少女数十人向其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已被万柏林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种非身体接触的猥亵
比较隐蔽
家长应该刷新认识
好好保护自家的小孩
未直接身体接触亦可构猥亵儿童罪
2018年年底,最高检日前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
其中一个案例,跟本案非常相似:
2017年1月,“90后”男子骆某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
聊天中,骆某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小羽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骆某删除后,其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小羽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
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
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他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骆某提起公诉,法院只认定后一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系犯罪未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虽未通过身体接触猥亵被害人,但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迫使被害人发送裸照,严重侵害了被害女童的性羞耻心,已经构成猥亵犯罪既遂,一审判决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两年。
对此,最高检未检办主任郑新俭回答记者提问时解释,这是随着网络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犯罪,但并不是个例,其他一些地方也发生了类似案件。
“对这类案件,犯罪行为人往往辩称自己没有接触被害人身体,最多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郑新俭说,但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猥亵行为,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当认定为犯罪。
郑新俭解释,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郑新俭说,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