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男青年周某没想到,他和邻居开玩笑,竟然把邻居逗死了。当时两人嬉笑不断还相互推搡,结果邻居突然变了脸色,一头栽倒在地。
受到惊吓的周某没有呼救,而是逃回家中。最终,周某的邻居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周某为这个玩笑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他一度被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羁押在看守所,摆脱刑责后还是赔偿了死者家属6万元。
为何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事发后,周某被抓。遵义县警方以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遵义县检察院提请逮捕。
但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检方认为,周某不知道邻居有冠心病,也不清楚病的严重性,其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邻居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人死亡的诱因仅为5%至10%,因此周某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这应当把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来判断。**
《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2期刊登了一则案例:“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中指出:
犯罪过失的核心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存在注意义务,二是有注意能力。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显著区别。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它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是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应当注意:**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
在上述案例中,周某事先并不知道邻居有冠心病。就一个正常人而言,也不可能想到“笑死人”的情形会真实发生,因此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
为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法定补偿义务:**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
二是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三是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故意或者过失)。
**在本案中,周某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眼见苟某倒地却没有救助,存在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