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怀疑,这就是一篇认真的胡扯。
作为一个20年的球迷,在中国队与伊朗队的赛前就完美的猜对了0比3 的比分,我相信这就是一场国足被别人吊打再按地上摩擦的比赛。也正因为对比赛结果不报希望,加之30多岁中年男人的易疲劳体质,直接略过比赛,睡觉去了。
这些年与国足一起笑过、也一起哭过(主要是哭),见过各种花式输球,本以为习惯了各种输球方式。但这一次,在同一块石头上跌倒三次的方式还是让我震惊很久,又一次让我涨了见识、拓展了视野。
在别人失败的时候嘲笑别人本就非君子所为,所以埋汰的话不多说。但作为一个百炼成钢的老球迷,总想着为中国足球事业做点什么,于是结合自己的专业我想到了这个问题,权当一篇学术论文。
第一部分,主观上的欺骗目的的认定。
构成诈骗,前提就是骗,也是基于骗获得了收益,被害人基于骗给付财物。那么国足不具备职业能力却上场踢球,首先要证明的就是国足不具备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能力。这一点比较好证明,小北也是踢过球的,我以我踢球的知识从两点就可以证明他们是闹着玩的。
第一点就是经常被诟病的停球。停球分很多种,面对不同方向不同角度、力度的来球要用脚不同的触球面。例如,面对正向贴地来球,需要脚面微微抬高,脚掌与地面呈45度夹角,适当用力,即可稳稳的将球夹(停)在脚下,来球力度越大、停球时需要的力量也越大;如果是长传高空来球,此时的球力度不一定大,但是会呈现下落的角度,此时需要的采取脚弓朝上将球端(停)下来,可以适当跳起以加大下落缓冲空间;最难的移动中身后高空来球,这时需要脚尖抬起,顺势将球端下来。
听上去是不是很高深,这是我初中时就了解的知识,而他们依然能把球稳稳的停到对方脚下。
论证的第二个问题,是对足球的理解或者说是战术素养。这个问题我只针对这场比赛中后卫的表现。所谓中后卫类似古代战争中的中军护卫,那么最后一道防线,扮演的是清道夫的角色,别管踢给谁,把它踢的远远的就可以了。而我看到的是国足的中后卫带球被对方前锋抢了、国足的中后卫带球又被对方前锋抢了、国足的中后卫带球又又被对方前锋抢了,你们教练就不教你可以把球踢出边线吗。
综上,仅从以上两点就可以论证,他们能力是不足的、意识也不够,显然不具备职业球员素质。对自己这方面的欠缺显然存在主观明知,而没能力依然以职业球员身份上场,相当于隐瞒真相获取利用,那就是欺骗了。
第二部分,骗取财物的认定。
认定诈骗还要有骗取财物的行为。必须承认在国家队的收入肯定不如在俱乐部球队。来国家队的原因有很多种,如为了国家荣誉(这点虽然可以怀疑、但无证据证明其没有)、如获得日后更高的身价,可以在俱乐部转会中获取更高利益(因为是预期利益,不属于诈骗罪的讨论范围),当然也有金钱。
国家队中的金钱不多,但这只是相对于在俱乐部中的数额,相对于我这个收入档次而言,依然是仰望赞叹之。所以数额方面是固定的,而且达到入罪标准。
最后,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职业球员能力却以职业球员身份代表国家踢球,并获取高额利益,主观上存在骗的目的、客观上获得了财物收益,其行为应当认定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别让他们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