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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小心!法院报:执行案件中,单位很容易就成为犯罪主体!(31起拒执罪案透视)|详细全文

2022年03月22日13:3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31起拒执罪案透视:单位更易成主体

  目前,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到了决战阶段,要想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用刑罚的强制力来保障,将拒执罪作为有力武器。

  实践中,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有很多相同的成因,为研究拒执犯罪的犯罪情形、拒执心理以及拒执罪运用效果,进一步扩大拒执罪运用效果,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对2016年以来济源两级法院审理的31起拒执罪案件进行了调查与分析。

  基本情况

  2016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开展以来,济源两级法院审理拒执罪案件31件(不含自诉),其中作出有罪判决30件,作出无罪判决1件,均未上诉;判处缓刑25件,判处实刑5件。

  31件案件的拒执情形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被执行人公然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殴打,致使执行人员无法开展执行工作的,有3件,分别被判处六个月、一年和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另一种是以即存即取等形式转移银行存款,或者通过故意转让车辆、房产等规避执行的,有27件。

  31件案件中,除了判处实刑的5件案件外,剩余26件(包含无罪判决1件)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被执行人全部将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判处实刑的5件案件被执行人,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虽然未能全部履行完毕,但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协议。

  犯罪成因及特点

  笔者分析了31件案件的刑事庭审笔录发现,此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涉嫌犯罪时的犯罪心态、犯罪动机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有以下特点:

  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嫌疑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根本想不到经济纠纷会让自己涉嫌犯罪。31件拒执案件中,有28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具有这种心态。

  犯罪嫌疑人对判决不满,对执行具有抵触情绪。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主要依靠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部分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可能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其诉求未能得到法院认可,导致对法院判决不满。执行阶段,这部分被执行人不仅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甚至将怨气撒到执行法官身上,对执行法官进行谩骂、侮辱,不分青红皂白地将败诉原因归咎于法院,对法院的执行具有抵触心理,所以即使面临着被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也不愿主动还款。

  部分犯罪嫌疑人持有恃无恐或者无所谓态度。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经常会出现数个债权人对应同一个债务人的现象。债务人由于欠账较多,成了法院的“常客”,普遍存在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有恃无恐,抱着最多拘留十五日的想法,拖延、对付执行。

  部分犯罪嫌疑人诚信缺失,软暴力抗拒执行。当前,人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淡薄,部分债务人价值观扭曲、唯金钱论,对法院的执行表面上配合,暗地里却进行规避,每次遇见法官都是诉苦,甚至声泪俱下。对于这种软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一般不愿意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更容易成为本罪的主体。目前,企业、村委会等组织也经常成为拒执罪主体,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认为,这是单位欠账,法院不能把自己怎么样,对于法院的执行传唤等措施,多数人是爱理不理。法院一旦冻结其银行账户或查封其财产,企业职工或村民就集体上访,声称法院执行的财产属于企业或村委会专项财产。面对群体访,法院也不敢贸然采取强制措施。

  用拒执罪解决执行难的意见及建议

  提升执行人员打击拒执老赖的主动意识。笔者从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年所结执行案件中,随机抽取了50起执行完毕的案件,其中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结案仅3件,通过法院强制划拨存款等形式结案39件,通过法院拘留、罚款等形式结案8件。被执行人有钱却未主动履行义务,严格地讲,已经涉嫌拒执犯罪,但长期以来,法院为了追求结案率,只要案件执结,往往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这很大程度上纵容了被执行人的赖账心理,甚至是纵容了犯罪。

  建议执行人员提高认识,充分意识到刑罚制裁的强大威慑力,不能有畏难怕繁、怕得罪人的思想,要树立这样的信念:对拒执老赖的打击,不仅仅是为了执结一个案件,更多的是通过刑事案件的判处、宣传、教育,对所有被执行人造成威慑,形成主动履行义务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

  强化法治宣传,形成良好氛围。一方面,法院要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侵害的不仅仅是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让其明白拖、赖、转移资产等行为都可能涉嫌犯罪。另一方面,要向社会展示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信心、决心。对于已经判决的拒执案例,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向社会推送,同时,利用传统的大屏幕、广告牌等形式,在社区、广场巡回播出,做到“判处一人、教育千人”,促使被执行人敬畏法律、敬畏生效判决。

  强化自诉程序,引导当事人用自诉解决矛盾。拒执罪的传统模式为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符合条件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现实中,公安和检察机关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刑事案件上,对于法院移送的拒执案件重视不够,进度缓慢。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拒执罪自诉的启动程序,要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搜集与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到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法院的办案压力,也增加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资产的监督。

  综合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提高执结率。执行工作不是简单的法律运用,更是一门艺术和策略。执行人员要综合把握各方当事人的心理动态,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期望、申请执行标的大小、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等情况,运用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组合拳,时刻将拒执罪这把利剑悬挂在被执行人头顶。同时,审时度势,在申请执行人的结案期望值与被执行人实际能力之间,寻找结案的平衡点和最佳时机,积极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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