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存的小时记忆中,家中长辈说过一个故事,大意是:
有母过于溺爱其子,无论是这个熊孩子儿时的上房揭瓦,还是成年后的作恶多端,母亲都加以容忍、包庇。但最后,这厮作恶过甚,被官府判决死刑。
临刑前,这个儿子要母亲给他喂奶,其母一如既往地同意了。结果他一口咬下母亲的乳头,因为他忿恨母亲自小没能对他严加管教,致己身罹死刑。
因为故事离奇,且颇具画面感,所以过了几十年也没能忘。这阵子读周振鹤先生撰集的《<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一书,看到了这个故事较早的出处,内容是:
无锡积匪陈阿剪犯了杀罪,临刑时呼其母来就啮断他乳,恨恨道:“你自幼见我偷物,你却欢喜;读书被先生打了,你便吵闹。今日害我杀头,我先取你的命。”母大痛晕倒。
《圣谕广训》系清代康熙帝手创的训民规则十六条,再经雍正帝之敷陈,洋洋万字,既是清代朝野最熟知的书之一,更是清代官民为人处事的指南。
刚引用的这个小故事,就是官绅们对于康熙的《圣谕十六条》中“训子弟以禁非为”一条的以案释谕。民间口耳相传此案时,往往略过或忘记了地点、人物,现在白纸黑字,算是落实到个案上来了。
而让我再思考此故事的,是读到1月25日《新京报》的一篇评论——《“还能再偷400天”,14岁少年被抓后何以敢口出狂言》。
日前,安徽来安县警方破获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是两名14岁少年,涉案金额20多万元。
习法者皆知,根据现行《刑法》,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刑法对于这两位犯罪者无从施其惩戒之效,所以他们竟对警方称,“还能再偷400天”。其实还有比盗窃行为更令人痛心的未成年人其他犯罪。
时间回拨:不到两个月前,湖南省沅江市一名12岁少年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持刀将其母亲杀死后说,“我没有杀别人,我杀了自己的母亲,为什么不给我读书了”。不到一个月前,2018年的最后一天,湖南省衡南县一名13岁少年,锤杀父母,且其母系先天性弱智……如果不是篇幅有限,我们还可以再举出更多的类似案件。
对于这些案件的犯罪者,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的确无从对其定罪量刑。面对这样一种司法现状,法律实务界及理论界,均有不少人认为可以适当调低刑事责任年龄。
反对调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则认为“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和谦抑主义,刑法有必要防止犯罪圈的肆意扩大。因此,责任年龄的改变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需要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配置,在刑事后果阶段不断进行改良,以及完善保安处分中的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等等制度”(蔡奇轩:《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蒋楠法官也认为,“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极端事件,仅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扩大刑事犯罪打击范围,无异于将社会承担的教育、引导作用由越轨未成年人一力承担”。以上观点均发表于2018年底、2019年初,应可代表反对调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实务工作者的最新想法
个人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是有必要调低的。至于是调低到13岁或12岁,甚至更低一点,这是需要进行更扎实的法社会学调查来加以明确的,在此短文中不敢妄言。本文只是强调要调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核心理由。
为什么要调低?因为对未年人的适度刑罚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教育并不只是和风细雨式的。司法的惩戒是补救家庭教育失能、行政机关教养不到位的必要措施。惩戒缺位就是教育缺位。
从清代陈阿剪的案子来看,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三岁看老,对一个人日常行为的规范,主要是在青少年时代完成的。如果父母在子女小时候过分溺爱,“见他骂人并不禁他,见他打人也不拦他。明晓得自己的子弟们不是,偏又护短,反说小娃子年纪轻何必计较”,那么家庭教育显然是失能了。
失能的家庭教育并不必然导致子女的犯罪,但对于已犯罪的子女,特别是犯下重罪者,再依靠家庭教育去加以管教,显然更多是立法者的良好愿望而已。正因此,对于《刑法》中“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的规定,个人对其成效是持怀疑态度的。
除开家长或监护人的管教之外,对于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还有什么管制措施?《刑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请注意此处的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此情此景下,政府仍然没有爽快地承担起它应承担的教养之责。
为什么说在中国的国情之下,未成年人的教养之责本就该是政府的职责与义务。我们且不提理论上政府对于公民的种种义务,就说一个很直白的事实,当下有多少未成年人犯罪是留守儿童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在接受采访时曾指出,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参见《越轨的少年犯罪背后:不捕不诉率升高,超八成发生在农村》)
湖南沅江那位12岁就弑母的小孩就是个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是怎么产生的?持续了几十年的打工潮啊。进城的农民工对于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贡献,无论多么高估都是不过分的。
《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865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185万人,比上年增加251万人。1.7亿人外出打工,他们在为家庭谋生、为国家创造财富,但他们实在很难兼顾子女的教育。哪怕只因亲子两地、家庭教育缺失,导致子女犯罪的比率只是万分之一,那也是上万人啊。
享受着农民工带来的巨大劳动力红利的政府,难道不应该对这上万的悲剧加以弥补,尽可能填上家庭教育的不足?但事实如何呢?正如蒋楠法官所指出的,“目前‘政府收容教养’的虚置,从主体、场所、程序上都缺乏明确规定。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取消后,公安机关因缺乏执行场所更是流于形式”。
好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失能、政府收容教养不到位的情况下,那司法机关该怎么做?答案是:没法做。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摆在这,刑法谦抑性的“政治正确”搁在这,最终导致的是未成年人犯罪不捕不诉率升高。
初看起来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捕不诉,是对未成年人的关照、体恤。但要知道,从具备攻击能力的熊孩子成长为熊大人,其实也只要几年左右的时间。在其犯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立施惩罚以行教导,他日被啮时,“大痛晕倒”的就不只是熊孩子的母亲了,还有整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