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底的一天,昆山张浦派出所的民警接到一男子李某的报案,称自己在买饭的路上被两名陌生男子袭击抢劫了一千多元,可经过警方的调查,最终李某却被以涉嫌抢劫罪起诉到了昆山法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报案所称的“抢劫案”并不存在,其中有较大的隐情。通过视频侦查,李某当天的行踪颇为“神秘”,其与一名陌生女子走进了一个巷子里的小屋,很有可能涉嫌嫖娼。面对警方的讯问,李某改口称自己当天确实是去嫖娼了,但刚一进屋,就被失足女子大声呼叫,引来其男友诬陷他是强奸,遭遇“仙人跳”,为了脱身,其身上的近一千元现金被对方“敲诈”,警方遂又以涉嫌敲诈勒索调查。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警方调查的失足女子交代的却是另外一幅场景。当天李某与失足女谈妥价格后,进屋嫖娼,事后打算要回“嫖资”100元,遭拒后李某使用手掐脖子的手段,想迫使失足女子“退钱”,该女子反抗并大声呼喊,李某便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用刀抵住女子脖颈,再次逼迫该女子交出“嫖资”,就在此时呼喊声引来了失足女子的男友,进屋与李某搏斗并将其制服。此时失足女子因大力挣扎,手上受伤流血,其男友要求李某赔偿其医药费,无奈李某只能掏出了钱包里的近六百元钱,仓皇逃出。事后李某因考虑到金钱损失,无法向家属交代,遂有了开篇“报假警”的闹剧。随后失足女子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公诉机关在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以涉嫌抢劫罪,将李某起诉至昆山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从事违法行为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进行抢劫,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加之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李某违法行为在先,暴力抢劫在后,是法律必须严惩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