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接受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事实做以下补充;
2、被告人存在酌定从轻情节。
一、 事实部分的补充: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在2014年2月14日绍兴市妇保院盗窃一节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盗窃,但是因为该财物尚未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在盗窃的时候已经被发现,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遂的情形,同时被告人在抓获归案后能够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对于这一节的指控希望法庭能够考虑犯罪的未遂情形及被告人的坦白情形,从轻处罚。
二、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今天庭审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希望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悔罪态度良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在监视居住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能够真诚悔过,由此可见,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虽然盗窃多次但并未对被害人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生患重病,长达近二十年的牢狱生活已经让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因为疾病的原因其生活无法自理,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只能靠小偷小摸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其主观恶性并不大,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三起盗窃案,相对来说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并不特别严重,也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希望法庭能考虑案件性质及罪行的轻重及社会危害性,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因为考虑到王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宁波公安局海曙分局、宁波市看守所及绍兴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绍兴市看守所都做出了认定,认定王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被告人王某某的实际情况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的规定,也恳请法庭从人道主义出发,在有利于对被告人王某某教育、感化、挽救的情况下,依法判决时能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谢谢!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泽玮律师
2015年7月16日
本案当事人系盗窃罪惯犯、累犯,其有长达30多年的盗窃经历,几乎半辈子都在监狱中度过,因其家境贫寒没能力委托律师,因此法院指定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律师,本律师在接受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后首先做了取保候审的工作,之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并且开庭辩护,因考虑到被告人身体情况恶化,无法独立自主生活,因此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监外执行的建议,最后法院依法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后给予了被告人监外执行,被告人及家属非常认可本律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