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员吴秀波工作室发表声明
表示陈昱霖因涉嫌敲诈勒索吴秀波
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陈昱霖父母表示陈昱霖本人认为
自己是被设计陷害的
事件的真相还需等待时日
但是在现实情况中也存在着
因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构成敲诈勒索的案例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不得已交出财物”是规则中的关键点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结合典型案例、观点
带大家了解此类问题法院如何认定
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
典型案例
以公开双方不正当关系为由索要数额较大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一方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等为由向另一方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评论: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从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其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被迫交出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在具体案件中,加害人实施威胁的内容多种多样,其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行为是违法的,但威胁的目的和结果都是取得被害人财产。
2.本案中,王某为了从朱某处获取财物,多次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去朱某家找家人、到朱某工作单位闹等为由威胁朱某,其行为足以使朱某产生恐惧心理,引发朱某不堪忍受要挟割腕自杀。朱某为了保证其工作、家庭等不受影响,才向王某支付财物。因此,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3.传统意义的敲诈勒索罪,大多表现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等进行威胁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威胁内容本身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与朱某维持着情人关系,从表面上看,王某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向朱某索要一些财物,并没有以伤害朱某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进行威胁,似乎未严重到涉及犯罪范畴。但深入分析,不难看出,王某在向朱某索要财物时,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对朱某进行威胁,迫使朱某产生恐惧心理,并导致朱某割腕自杀,其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本质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
综上,王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号(2015)沁刑初字第0013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19日第6版
裁判规则
1.以要分手费为由,强行勒索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文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他人要求与之终止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时,以要分手费为由,采取殴打、揭露隐私等威胁手段强行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迫于对行为人将要实施的暴力或毁坏名誉等行为的恐惧,交出财物的,对行为人以敲诈勒索罪论处——马某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在与被害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或结为夫妻的目的未满足的情况下,提出索要金钱,被害人迫于行为人将要实施的暴力或毁坏名誉等行为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并非出于被害人“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亦非所谓“感情补偿款”,且得到财物后,行为人继续实施了发送手机短信威胁,散布裸照等行为,可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可成立敲诈勒索罪。
案号:(2016)甘0721刑初33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立法观点
准确把握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是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多次敲诈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成员,凭借其组织或团伙的非法控制或影响,频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欺压群众,扰乱社会治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即使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530页)
司法观点
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有勒索钱财的意图。这就要求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时必须明示或者暗示被害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仅有威胁、恐吓行为而没有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以获得不法利益的意思表示,被害人仍交付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在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中,被告人郑小平、邹小虎伙同他人要求某信用社主任徐某贷款5万元,因手续不全遭到徐拒绝后,邹小虎威胁说:“你不贷也得贷,否则,有你好看的。”后又说“如果不贷,今天对你不客气。”徐被迫同意贷款。本案中,郑小平、邹小虎等人虽然采取了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但没有证据证实郑小平、邹小虎有勒索钱财的意图,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再例如,甲见乙生意红火、志得意满,心生妒忌,某日便对乙实行威胁,让乙“老实点儿”,但甲并无勒索乙财物的意思表示,乙为“和气生财”、“花钱买平安”,便主动送给甲财物,甲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处需要界分的是,行为人的正当利益诉求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的界限。一般而言,行为人为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而采取较低程度的威胁时,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债权人采取威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当行为人以威胁方式索取的利益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范围时,即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