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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网络黑产可构成犯罪——基于50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判决书的数据分析

2022年03月22日15:2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黑产的那点事儿们…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演进,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物联网、网络、信息、数据、智能等新兴词汇成为标志时代的关键词,而其中,“互联网”则是新技术领域的起点和基础,互联网技术进步带来了智慧生活,同时也催生了互联网黑灰产业,滋生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于2015年就发起了重点打击的三类黑灰产专项行动,并对“黑产”范围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发动涉嫌拒绝服务式攻击的黑客团伙;二是盗取个人信息和财产账号的盗号团伙;三是针对金融、政府类网站的仿冒制作团伙。

  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1.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就属于网络黑产犯罪的一种。规定如下: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梳理归纳

  由于此罪目前尚未出台具体司法解释,笔者检索了50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刑事判决书,其中有15例共同犯罪,共65名被告人。对该罪从“行为模式”、“量刑情况”、“情节严重”这三方面进行了梳理归纳。

  行为模式特点

  50起案件中,利用行为(一)实施的案例有20起,利用行为(二)实施的案例有17起,利用行为(三)实施的案例有13起。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认定

  利用此行为实施犯罪的案例有20例。其中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有10例,网站数量基本少则一个、多则几十个,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申请与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或者购物网站等官方网站相近的域名,制作仿冒正规网站网页界面、加挂链接以及采取技术手段规避杀毒软件拦截等行为来达到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另外设立通讯群组的有10例,基本都是QQ群或者微信群,成员数量至少都在100人以上,一般通过收取会员费或者广告信息费等获利。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认定

  利用此行为实施犯罪的案例有17例。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的途径有QQ、微信、短信群发器、语音电话群发器、电话卡等,发布的信息包含违禁物品、管制物品、违法犯罪信息链接地址、访问账号、密码等多种信息,基本上信息量都在百条以上,多则几十万条。在认定该行为时应该注意发布途径和方式的多样性,发布的信息包含违法犯罪信息链接地址、访问账号、密码等,都应认定为发布信息的行为。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认定

  利用此行为实施犯罪的案例有13例。为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途径有使用伪基站、微信、QQ等发布诈骗信息,诈骗被害人的钱财。与行为(二)的模式并无明显的差别,主要区别是行为(二)发布的是买卖违禁品等明显违法的信息,行为(三)的行为无法从内容上明显辨别违法与否。此外,行为(三)是预备行为,对于同一行为人在实施完发布诈骗信息之后又继续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实行行为,则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有前项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情况分析

  1.刑种分布情况

  50起案件中,共有46起案件共61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适用缓刑的共12起案件16个被告人;单处罚金的案件共4起,有一例是单位犯罪。

  2.有期徒刑分布情况

  其中判处一年以下(包含一年)有期徒刑的人数共44人,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包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人数共17人。

  3.罚金区间分布情况

  其中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以下(包含一万)的共49人,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以上两万以下(包含两万)的共11人,判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以上的共5人。

  情节严重的把握

  对“情节严重”的把握,在没有具体司法解释的情形下,从这50份案例中梳理归纳发现,主要是从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或者通讯群组的数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数量、非法所得数额、群成员数量等方面把握,有学者提出可以从“网站访问量、信息下载量、注册账号数”等方面把握,也可以从下游实行行为的危害后果上予以把握。

  总结当下互联网黑灰产业的危害巨大,共同犯罪人之间联系松散,分工明确、利益共享的黑色产业链规模庞大,增加了互联网企业制定安全策略、维护网络安全的成本,同时为下游犯罪提供工具、技术和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大幅降低了作案成本,提高了犯罪效率。所以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质就是将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并独立定罪处理,能做到罪责刑的统一,降低控方取证难度,同时对网络黑色产业链从业者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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