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诉讼期限,简单的来说就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从被限制人身自由开始,至法院判决的这一段时间。
可结算期限
1、传唤、拘传最长24小时,记为1天。
2、逮捕前的拘留时间最长为37天。(刑诉法91条)
3、逮捕后的羁押时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报上级检察院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集、流、广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十年意思航,在五个月内仍旧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总计7个月。(刑诉法156、158、159条)
4、公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延长十五天。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一次退补和二次退补也都可以延长十五天。总计6.5个月。(刑诉法172、175)
5、审理期限。
一审法院一般在二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刑附民案件,以及交集流广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3+3=6个月)检察院可以建议补充侦查2次,每次期限为一个月,恢复审理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两次补充侦查时间为6+1+6+1=14个月。总计20个月。(刑诉法208条)
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时间为10天。
二审法院应在二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刑附民案件,以及交集流广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总计4个月。(刑诉法243条)
法院一审二审总计期限为24个月10天。
综上,理论上可以计算的最长羁押期限。1天+37天+7个月+6个月15天+20个月+4个月10天=37个月63天=39个月3天=3年3月3天。
不确定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期限)
1.逮捕后的羁押时限。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刑诉法第157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160条)
2.公诉期限
改变管辖,自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诉法第172条)
3.审理期限(刑诉法208、243条)
一审、二审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改变管辖,自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还有发回重审的。这个期限和一审可计算期限一致,一般三个月,可延长至六个月。
不计入审理期限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很多,简单举几个例子
刑诉法206条,中止审理的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诉法235条,二审期间检察院的一个月阅卷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还有其他如更换律师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变普通程序之间的期限,申请精神病鉴定的,被告人脱逃的,
现实中我见过的最长在看守所羁押2年,被告人超过20个,光律师就13个,每天早7点到晚7点开庭,中间休息半小时时间,连续开了十几天。
一般刑事案件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限不等,有三四个月,有半年的,有一年的,视案件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在看守所羁押1天折抵判决后刑期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