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原湖南省某派出所副所长贾胜、民警许磊及两名辅警,因办理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致涉嫌人张某死亡,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三年、二年。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2015年12月8日凌晨,在侦办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时任派出所副所长的贾胜等四名民警,在办公室采取双手反铐、往鼻子里灌水等方式,要他交代盗窃事实,后发现张某脸色不对,呼喊名字没有反应,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医生现场确认,张某死亡。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两次鉴定,张某系在自身心脏肥大基础上,因心传导系统窦房结区出血,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体表多发性擦挫伤、情绪紧张及灌水行为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一定的诱发作用或辅助作用。
近期吵得沸沸扬扬的哈尔滨警察曲玉权出警遇害案件,根据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1月27日16时许,王金磊等人因摔砸物品与KTV经营人杨某发生争执并厮打,杨某报警。出警的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民警被害人曲玉权等出警,遭到王喜海等六人暴力拦阻,对民警曲玉权等二民警推搡、撕扯、抡拽、踢,并多次击打曲某3头部、胸部、手臂等部位,其后相互掩护逃离现场,曲玉权阻拦未果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曲玉权面部及腿部软组织损伤符合损伤部位受钝性物体作用形成,徒手(包括足)作用可以形成。曲玉权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2018年12月18日,哈尔滨中院二审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了六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喜海等六人分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八年、七年、六年、六年。
对比以上两个法院判例会发现,涉及的案情是不是存在惊人的相似?只不过一个案件的受害人是民警,而另一个案件的加害人是民警。两个判例都是数人共同造成他人死亡,法院认定都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认定故意杀人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都有自身存在(法医是这么认定的)心脏问题(一是冠心病,一是心脏肥大);法院判决结果一是判处十年,一是判处十三年,是不是司法标准基本一致?
有人质疑,为何不追究被告人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规定,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时,按重罪吸收轻罪的牵连犯原则,应认定判刑重的的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判刑轻的妨害公务罪,而且不可能一个行为按两个罪名罪责判刑。
有人质疑,即使被害人身体有病也应按伤害致死情节量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被害人自身身体原因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有人质疑,民警执法遭到暴力袭击应该加重处罚。可惜的是,刑法故意伤害罪的法条里,并没有因被害人是民警就加重量刑的额外加重处罚情形,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暴力伤害民警量刑等同于普通公民之间的伤害案件。
也许是出于对法律认识的误解,也许是出于对战友遇害的同情,也许是出于对于民警除夕出警遇害的惋惜,即使哈尔滨中院近期对案件重新评查后作出的详细案情通报,仍然没有平息对该案的质疑和抨击,甚至有文章还发出了《十问》文章。
对比前文说述的警察刑讯逼供造成他人死亡的定罪量刑,可以看出,法院针对此类案件,此类案情,依据的法律,参照的量刑,基本是一致的,而且对民警遇害案件,甚至已经加重处罚了(十三年VS十年)。试问,如果曲案翻案的话,民警致死他人案件是不是也该翻案?
政法干警,包括警察和法官等,都是为了他人合法权益挺身而出的社会卫士,是和平年代牺牲付出最多的一支队伍。近年来,因公牺牲、积劳成疾的警察和法官事迹,不绝于耳,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扼于风雪,他们也需要全社会爱护和关系。
同时,政法干警也是这个社会的执法者、司法者,以法律的存在作为职业荣誉感的来源,更应该模范的遵守和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为社会其他成员树立尊重法律权威、司法权威的典范,影响和带动社会遵法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安定氛围,不能动辄以自身利益对法律法规妄自菲薄。
曲警官秉公执法遭遇不幸令人敬佩与痛惋,我们谴责和愤慨那些暴力抗法者的同时,是不是应该呼吁爱护一线执法者身心健康。法医鉴定报告显示,曲警官生前就患有心脏冠状动脉管壁节段性粥样硬化,管壁增厚阻塞管腔(左主干90%,右旋支65%),这样的身体状况,是否需要退岗休养而不适宜出警?
微信群里,一位老警察提到此案,更多的是惋惜:我一个不满43岁的老弟兄,我离开刑警后,他继续留在刑警队。搞专项行动三个多月,队长一直不同意让他休假,可他实在是受不了就请假回家了,回家第二天就去世啦。我赶到他家时,身体还是热的。他还是一个二十年前的二等功功臣。死后什么都没有啦,老婆伤心过度,第三年也去了。留下一个还小的女儿。
也许,更好的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而不是苛求法外施刑,更多的给予一线执法者关心和爱护而不是互相质疑诋毁,是民警曲玉权遇害案,制止纷争,避免纷争再发的最好解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