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里微商越来越多,在网络发展的今天,很多人可以足不出户自主创业应该鼓励。
但与此同时,由于微商销售模式比较隐蔽难以监管,有些微商因为逐利而不顾产品本身的安全。也带来较大隐患,微商者本身如果不能意识到这个问题,也有可能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重则被判刑,今天我们梳理一下此类的刑事风险。
微商的刑事法律风险梳理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微信群发色情小说链接)
案号:(2018)鲁0611刑初8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自2017年8月23日以来在其创建且自任群主的群名为“简NO.1”的36人微信群里传播淫秽视频、图片、小说,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刑。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境外代购)
案号:(2018)粤刑终608号
基本案情:由国某及其境外团伙成员在境外采购和组织奢侈品货源,然后将奢侈品及奢侈品发票、证书等单证通过国际快递发运到香港,交由刘某或者金利运输有限公司王某宣(已判决)等接货人接货,接货人接收到奢侈品后,组织被告人徐莉等多名水客采取人身、行李藏匿等“蚂蚁搬家”的方式将奢侈品通过深圳罗湖、福田等口岸走私入境,交由SARA团伙成员在深圳收货,再通过顺丰快递发给境内货主。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朋友圈卖假货较多)
案号:(2018)粤0605刑初105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从广州市站西路钟表批发市场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档口借来假冒浪琴、欧米茄等注册商标的手表,黄某某以月薪4000-5000元聘请了一名摄影师在摄影工作室内对手表拍照,三人将照片发到各自的微信朋友圈上进行宣传、销售,每块手表的销售价格80-400元不等,平均销售价格为240元。
四、非法经营罪(朋友圈无证从事特种行业)
案号:(2017)粤04刑终358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泽东、罗利平在珠海市拱北口岸附近,从澳门“水客”处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收购境外的“中华”、“芙蓉王”等品牌的卷烟后,下载了“一键转发”软件,将周围的人添加为微信好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展示“中华”、“芙蓉王”等品牌卷烟的图样和价格,对外广为宣传。与顾客商谈好价格后收款发货。
较为普遍的还有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忙套取现金的行为。
五、销售伪劣产品罪(朋友圈销售伪劣美容产品、减肥产品等)
案号:(2016)鲁01刑终330号
基本案情:在微信上销售XX排毒减肥胶囊,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故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朋友圈销售不安全商品)
(2017)鲁0105刑初255号
被告人董某某把工业盐当作食用盐通过微信进行销售。经鉴定,不符合加碘食用盐的标准规定。被告人董某某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
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朋友圈销售自制产品)
被告人葛某自2012年12月在潍坊市奎文区晨晟世纪城西区5号楼2单元302室家中生产自制减肥咖啡等产品,通过朋友介绍和微信朋友圈销售,经检测,产品添加了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
八、生产、销售假药罪(朋友圈销售假减肥药等)
案号:(2017)粤13刑终324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明知食用曲芝韵减肥胶囊后产生毒副作用,且销售中有客户投诉食用减肥胶囊产生不适症状,仍然接受李锡奎介绍向上家许会喜网购或向李锡奎购买来源不明的曲芝韵减肥胶囊后在微信、QQ销售。
九、逃税罪(未有相关判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还没有相关判例,但是根据最新《电商法》,微商也要依法纳税,未来肯定有人因逃税被判刑!
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号:(2018)粤06刑终116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积极组织、发展传销活动,通过微信群、组织上课等形式虚假宣传“迈捷普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美极客”)的“苹果干细胞”、“低聚肽”等产品能提高人体免疫力、改善人体亚健康、使患者恢复健康,并讲解公司会员制度、奖励制度(直推奖、对碰奖、层碰奖),诱骗受害人参与传销。
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8)粤0981刑初103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顾风燕协助广西泰润集团公司及其下的子公司,通过微信群或者宣传会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投资者宣传广西泰润集团公司及其下的子公司,推广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的“投资项目”,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十二、诈骗罪
案号:(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436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注册微博、微信账号发布虚假销售IPHONE6手机和casio自拍神器的信息,被告人王子琪发布虚假收货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购买款汇入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人收到款项后不发货,失去联系。
十三、集资诈骗罪
案号:(2017)粤0607刑初39号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奥鹏胶粘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巨大,为偿还债务及维持奥鹏公司运作,对外宣称奥鹏公司已被广州位拉服装有限公司并购重组,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后改为在“新四板”挂牌,在明知奥鹏公司不能公开转让股权的情况下,采取在佛山市三水区芦苞温泉度假村、佛山市三水区金太阳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奥鹏公司悬挂横幅,以及在微信宣传等方式,隐瞒奥鹏公司经营状况、传递不真实的资讯,向社会公众公开出售奥鹏公司股权。集资款除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外,大量款项去向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