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林、何某甲、杨某华、刘某春等12人在得知当地正在建设中的一处水电站的石渣运输业务已发包给闭某,他们随即强迫闭某与他们的车队签订运输合同,并扬言如闭某将运输业务承包给他人,他们则不让他人的运输车辆通过。闭某权衡之下与董某林等人签订了合同,并让他们承运了石渣业务,合同签订时间自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运输石渣的价格为每方17元。合同到期后,闭某于2017年9月,以每方6.5元的价格与陆某的车队签订了土方运输合同,以每方16元的价格与肖某的车队签订了石渣运输合同,但董某林等人则要求闭某继续与他们的车队签订每方l0元的价格运输土方,每方17元的价格运输石渣的运输合同,遭到闭某的拒绝。
西安遗产继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