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出2个“罚单”,分别判处威海某地产公司、日照某建设公司及其乳山某分公司30万元和15万元的罚款。
2011年12月,泉州某公司与威海某地产公司建筑施工纠纷一案中,威海某地产公司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提供双方于2011年8月份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却于判决生效后,以发现该合同作为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
经审理,威海中院认定该合同的签订属于“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再审改判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威海某公司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而且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法院决定依法对其罚款30万元。
日照某建设公司及其乳山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某公司)与唐某、某建设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在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日照某公司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威海中院申请再审。再审庭审中,日照某公司提交2010年12月由建设单位(日照某公司)、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加盖印章的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张应据此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因验收报告产生在本案诉讼之前,且日照某公司在上加盖印章,应认定其对该证据的存在早已知晓,但其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5万元。**
日前,郯城县法院李庄法庭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恶意规避送达的刘某处以3万元罚款。
今年50岁的刘某是临沂市罗庄区人,在郯城县李庄法庭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刘某是被告之一。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根据刘某的要求,向其在庭审中报告的住址邮寄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但邮件被以“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不能妥投”为由退回。经法庭与投递人员调查得知,刘某此前收过法院专递邮件,此次送达时故意规避,始终不接听电话。
一周后,案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刘某后,又向其提供的新的送达地址——河东区某单位邮寄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然而投递人员到现场送达时得知,刘某并不是工作或居住在此单位。经电话联系后,刘某要求自取,但始终不去取件,也不告知送达地址。投递人员后来多次电话联系,刘某却不再接听电话。邮政部门只好再次将邮件退回法庭。
一个月后,法庭再一次电话联系到刘某。刘某仍然声称自己在上次说过的单位上班,要求再次邮寄送达判决书到该单位。法庭工作人员告知将到该单位与刘某见面直接送达,并与刘某约定了时间,刘某表示同意。然而,法庭工作人员赶到约定的地点时,刘某并没有在那里等候,虽然多次打电话联系,但刘某始终挂断或不接听电话。经向单位工作人员了解,该单位并没有刘某这个人。 西安遗产继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