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于2012年7月2日进入甲公司,岗位为质量检验员。因有员工举报金某收礼,甲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派工作人员与金某谈话。金某承认车间操作员胡某、沈某曾给过自己几包香烟,但认为收取香烟的行为未影响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2017年8月1日至3日,甲公司还向员工戴某、胡某、沈某、潘某、王某进行了调查,分别形成调查笔录。上述员工反映金某会因与操作员关系的好坏而采取不同检验标准,确有操作员向金某送过香烟,而且是金某开口索要的,在收到好处后金某进行质量检验时会放松标准。
甲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告知。其中明确规定,质量检验员借职务之便收取好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危害的,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017年8月7日,甲公司作出《关于对金某问题的处理意见》,以金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加工车间职工礼品,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建议辞退。当日,甲公司向工会书面送达《关于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在该通知上盖章。次日,甲公司当面向金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金某不服甲公司的处理,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