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蔡漳平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蔡漳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蔡漳平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原单位。
被告人蔡漳平在担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主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济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996792.4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相关单位财物,折合人民币2829337.42元。以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826129.82元。
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蔡漳平在担任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济南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山东钢铁集团日照公司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走访、会务、招待等名义,将本应个人支付的购买购物卡、红酒、金条、寿山石等物品发票从济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日照公司报销人民币3529361元占为己有,并非法占有山东钢铁集团日照公司2件琉璃工艺品,价值人民币36800元,以上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66161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蔡漳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被告人蔡漳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蔡漳平当庭表示不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