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造成多人死亡的事件,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干扰公交司机驾驶、向飞机发动机投掷硬币等曾被当成奇葩事件的社会新闻,实际可能是导致严重后果、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行为。
一起来看看
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8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伍某豪在太和镇某停车场内,因合同纠纷被激怒后,遂拧开停放在该处的粤A牌小货车的油盖箱,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案发后,被告人伍某豪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豪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伍某豪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伍某豪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伍某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良驾驶桂M牌小汽车途经永平某幼儿园门口路段时,遇警察设点查车,谢某良为逃避检查,罔顾公共安全,驾车掉头逆线逃跑,途中分别碰撞管某、王某、陈某驾驶的汽车,致上述三辆汽车损坏。1月24日,谢某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谢某良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谢某良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