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刚毕业不久的王浪,未来原本有着无限可能。然而,2017年12月10日晚之后,他的命运却被彻底改变。
不慎将借着酒意逞强耍狠的陌生人打死,让他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二审中,检察机关认为咸阳中院的一审判决“定罪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没有认定王浪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九年量刑过重。辩护人则提出,王浪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尚未宣判。
“请法官告诉我,以后遇到这种事,我怎么做才是对的?” 王浪在法庭上反复问法官这个问题。这不是一个好回答的问题,尤其是当它出自一个前途堪忧的年轻人之口。
对与错的判断,取决于人们看待问题的观念与立场。树立起了正确的观念,才能避免在对与错的判断上误入歧途。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亦是如此。
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代表着国家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肯定与支持。国家会做出这种选择并不难理解,因为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不法”意味着不正当,制止不法侵害当然是可以的和值得鼓励的,法律应该选择同正义站队。
道理虽说通俗易懂,实务界却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主张防卫人应当“积极退让,消极防御”。这种观念进一步演化出,认为防卫人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正当防卫,能躲而不躲就是有伤害故意。
这种认识之所以错误,在于其理念同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不法侵害是不正当的,制止不法侵害当然是正当的,不然也不会称之为正当防卫。
与实施不正当行为的侵害人相比,防卫人当然值得优先保护。要求防卫人尽可能退让不法侵害人以求苟全,客观来说,纯属是不讲原则的脑残式要求。
这种观念还引申出,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应当优先报警的说法**。这种认识当然不能算错,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说,至少降低防卫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然而,这仍然是一种是似而非的说法,不合理地加重了防卫人的义务。
因为如果我们有时间从容打电话报警,只存在两种可能,要么是我们提前发现了不法侵害的苗头,要么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
俗话说“远水救不了近火”。面对不法侵害,放着正当的制度不利用,不积极自卫,却要冒着被侵害的风险等待遥远“援兵”的到来,这基本上是一种违反人性的要求。
要求优先报警、要求迫不得已、要求不准备工具,对防卫人的种种苛刻要求,体现出的是对正当防卫制度本身的谨慎。至于原因,则五花八门。赞成者主要是认为,如果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宽松,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诱发道德风险。
正当防卫案件往往涉及到公民的生命权,谨慎确实必要。但是,某些一直存在的想象,也不一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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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放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就会被坏人利用的说法,是一种“滑坡论证”方式。这种论证不是不可以。然而,如果危害后果本身就是假设出来的,那么这种论证就是似是而非的。
不法分子利用正当防卫制度的表现,主要是防卫挑唆。它是指防卫人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的借口,实施加害行为。
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面前,谁也不敢保证自己就能百分百得手。采用这种手段极容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加害人不会想不到这种简单的道理。
因此,这种“赌命”式的作案方式多见于影视剧,现实生活中没有谁会轻易冒这个险,实际的案件数量极其有限。
况且,没有不法侵害就没有正当防卫的前提。有些司法人员要求防卫人遇事先报警,为何被挑唆的人就不可以优先报警?不论实施不法侵害的动机是什么,既然主动实施了不法侵害,就应当遇见到会遭遇防卫。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利用正当的制度做什么当然是正当,没有担忧的必要。如果没有不法侵害怎么可能利用正当防卫制度侵害他人呢?如果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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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取决于观念。如果鼓励正当防卫,那就不应苛求防卫人,而应设身处地的考虑。不能表面上肯定、鼓励正当防卫,认定上却为防卫人设置种种苛刻条件,搞理论上肯定,实践中否定那一套。
“面对不法侵害,怎么做才是对的?”这个问题之所以难以回答,在于当前对正当防卫制度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裁判尺度。相信随着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理论的进步,司法人员可以明确地告诉被告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