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更好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重要支撑,应当为值班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也就是其履行的职责是不是辩护、其是否具有辩护人身份,无论是在试点过程中,还是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都有过讨论。在最初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改稿中,曾将值班律师的职责落脚为辩护,但最终的文本将其修改为法律帮助。
关于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个人认为,这在修改决定中已得以部分解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可以认为,这是就会见权作了反向规定;此外,有关条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为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如值班律师提出阅卷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 关于值班律师能否转化为委托律师,个人认为不宜,否则有利益冲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