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莱芜区法院对一团伙犯罪判决生效。该犯罪团伙自2015年以来,通过开设赌场、盗掘文物获取非法利益,其中涉案赌资175万元,盗取文物18件,其中3件属于战国期间三级文物。莱芜区法院一审判决崔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济南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崔某和刘某、苏某等人商量,一起开设赌场赚钱。经商定,崔某、刘某、苏某等6人共同出资购买赌博机器。在莱芜区三处地点租赁专门场所,设置扑克牌赌博型游戏机1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2台。为赌场运营需要,共雇用牛某等8人为来人提供服务。赌场来人通过现金、微信或支付宝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充值,通过上机押宝、赢分退钱的方式进行赌博。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涉案赌资累计达到175万元。
在赌场运行期间,通过刘某介绍,崔某认识了宋某等人。在宋某的提议下,宋某、刘某、崔某、遇某等人意图通过挖掘古墓盗取文物发财。遇某考察地点后,雇用徐某等7名被告人先后在莱芜多处村墓群盗掘古墓葬。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先后盗取蟠龙纹铜盖鼎2件、铜提链壶1件、铜盘1件、铜盖豆4件、铜衔4件、铜镳3件、乳钉纹铜敦2件、黑陶罐1件。经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蟠龙纹铜盖鼎、铜提链壶等3件文物属战国时期三级文物,铜盘等15件属战国时期一般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等6名被告人为谋取私利,通过投资入股并分红的方式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崔某等1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