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南平市比硕小微企业融资城公司成立,主营转贷过桥业务,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南平好多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福建省三好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从一个民营企业负责人,走到国企管理岗位,我十分兴奋。
起初,我勤勤恳恳工作,逐渐换来同事和领导的赞誉。2014年11月,一个电话成了我人生的转折点,打开了通往“地狱”的大门。在电话中,朋友郑某给我介绍了一笔转贷业务,企业负责人柴某是一名有钱的地产商。在随后的业务进展中,我以办事需要手续费用等为名,从柴某手中分6次开口拿走20余万元。
2015年2月,从事金融担保、房产中介的陆某找到我,希望我帮她完成一笔兴业银行1760万元转贷。这笔业务以她公司的实力是无法承接的,她找到我提出利用比硕公司的牌子一起合作“赚钱”,我分三次收到她安排转给我的13.84万元。
同年11月,我得知了当地高铁公司的某项目工程信息,又开始按捺不住,意图从中捞取一些“油水”。我与从事土方工程生意的包某接触后,他大方向我许诺,若我帮助他取得工程,工程结束后将分给我100万元的好处费。我因急用钱,厚颜无耻地要求他先支付40万元,否则不签合同,他答应了我的要求。
直至有一天,当看到对我的立案通知书,我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的行为不仅是违纪,更是犯罪。我整个人如同五雷轰顶一般,害怕极了。想到组织赋予我职权,我却利用国有企业领导岗位的特殊光环,为自己谋取私利,从事违法勾当,给党和国家抹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愧对了组织对我的信任,又想到我的家人,我的泪水情不自禁地流下来,真的很后悔!做违法乱纪的事,害人终害己。
●忏悔人:张建勤
●原任职务:福建省南平市比硕小微企业融资城有限公司、南平市比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福建省三好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9年3月6日,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建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犯罪事实:张建勤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福建武夷山、建阳两家公司顺利完成还款及续贷业务,先后多次分别向柴某、陆某索取财物24.95万元、13.84万元。2015年11月,张建勤利用其负责南平高铁北站堰塞湖项目的职务便利,帮助包某取得土方回填工程,索取人民币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