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律审查过程中,随着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增强,谈话笔录环节中存在的某些漏洞或矛盾极易成为被调查人翻供的借口。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谈话笔录的制作质量。
对此,笔者列举制作谈话笔录的起始、正文、末尾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规范。
一、起始部分
1 具体起止时间不明确。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案件调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是否超过法定时间),如果起止时间不明确,很容易让被调查人故意指责谈话存在连续长时间以疲劳方式进行等情形。详细注明笔录起止时间,还关系被调查人是否具有主动交代等情节。比如受贿人交代在前,行贿人交代在后,则显然其具有主动交代情节。但如果相反,则不能认定受贿人具有主动交代情节。
2 谈话人员身份不相适。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过程中会经常抽调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这些人员可以协助,但不能代替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尤其在制作谈话笔录时更应如此,外系统人员不是法定谈话主体,不宜单独制作谈话笔录。
3 权利义务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完整。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开始时,调查组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应提出被调查人应遵守的纪律、义务,同时也应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申请回避权、知情权、申辩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4 被调查人的特殊身份和工作简历及社会关系不予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被调查人是否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委员或者纪委委员等特殊身份,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怀孕或者哺乳,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如果被调查人具有上述情形,调查组和审理人员均应引起高度重视。此外,详细记载被调查人的工作简历及社会关系,有助于了解被调查人成长经历,增强审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正文部分
正文是整份笔录的核心部分,应紧紧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制作,从违纪构成要件出发进行发问和记录,问清实施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同时也要记录与违纪有关的人和事,特别是涉及错与非错、此错与彼错、违纪轻重、赃款去向等关键内容,防止遗漏。
当前,谈话笔录正文常见的问题有:
5 不能紧紧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取证。以受贿为例,取证时对被调查人是否具有职务便利关注度不够,其收受财物时如何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现情况等,一些笔录并没有明确显示。
6 谈话前准备不充分,问话随意性较大,逻辑不严谨;发问人、被调查人语言千篇一律,有时出现常识性错误。在具体审查实践中,不同的调查对象,思维方式、语言风格、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均不相同,其违纪方式及谈话语言也存在差异。但在基层执纪实践中,个别调查人员为图省事,将以往同类违纪描述简单地复制、粘贴,笔录相近、失真现象严重,甚至导致某些被调查人在后来的审理环节中极力否认谈话笔录内容。因此,记录人员应尽可能实事求是地记录,如需记录人适当概括时,也应当尽可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用不失被调查人原意的语言进行表述。
7 取证粗糙,对认定违纪事实的若干细节关注不够。比如,在记录受贿地点时,笔录上只记录“家中收受”,而没有记录其家庭的具体位置等情况,造成地点信息不明确。还有的调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没有将被调查人体态语言(如笑、冷笑、哭、恐惧、沉默等)明确记录。实际上,审理人员在判断被调查人的供述是否真实以及认定有关情节时,笔录中记载的被调查人交代时的肢体语言将至关重要。
8 对被调查人有利的证据不显示或者显示不完整。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但基层执纪实践中,往往只注重收集、移交对被调查人不利的证据材料,对被调查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往往不收集、不移交。
三、末尾部分
9 笔录末尾记录不详尽。如在记录受贿人是否将赃款退还的情节时,一些调查人员只简单地记录受贿人“是否将钱(物)退回”,而忽略了“是否以其他财物形式退还”、“与行贿方是否有其他经济往来”、“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等。这样,极易造成重要的信息缺失,导致受贿人逃脱罪责。
10 笔录核实不认真。在执纪实践中,谈话笔录的尾部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1)证明被调查人看过笔录的签字过于简单笼统,如有的只写上“属实”或者“一样”等,这样的词句不能反映被调查人是否认真看过笔录,往往造成谈话笔录的证明力大大减弱;
(2)被调查人在笔录中补充或修改过的地方忘记按上指印;
(3)被调查人没有逐页签字;
(4)被调查人所签时间只有年和月;
(5)在被调查人签名后,调查人员没有按规定签名;
(6)个别被调查人趁调查人员不注意签名时耍把戏:“以上笔录我已看过,跟你(单方面)说的一致、相符”。这些情况都会直接影响该份笔录的证明力和党纪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