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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姿不对被刑拘,冤?

2022年03月24日11:4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不久前,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维权女车主,坐在发动机盖上理论店家欺诈消费者的视频事件引发全国媒体关注,由于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店家放下傲慢身段与女车主达成和解,维权者获得赔偿并成为VIP客户。顿时间,全国出现了一批效仿西安女车主维权方式的维权者,有坐车大闹4S店者;有坐塌汽车发动机盖者等;这些维权者不乏都想通过网络扩散方式寻求媒体和社会监督达到维权目的,但最终许多处理结果都事与愿违。

  坐汽车盖能拿到赔偿,那坐楼盘是不是能获得房价补偿呢?南京一女士还真坐上了售楼处的沙盘,没有选择坐实物楼盘。这一坐就是两个小时,不但影响了售楼处其他购房者的心理,也使开发商沙盘被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日前已因涉嫌故意损害财物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看清了,是刑拘非行政拘留。冤不冤,只有这位女士和开发商内心知晓。笔者不好评判商业道德层面的是与非,如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位女士的坐姿确实不当,涉嫌违法。

  坐姿不同,责任与权利不同

  同样是坐姿维权,西安奔驰女如愿以偿维权,而南京坐售楼处沙盘女士却不幸运被刑拘。简单辨别曲直,笔者认为与双方选座的物体所有权归属有直接关联。奔驰女选择的是坐在自己购买的汽车上愤怒维权,虽然该汽车今后是需要退换的,但奔驰女在厂家未退换车辆前还保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即使因坐姿和自重造成车辆塌陷和损坏,其在自身汽车所有权属没有变更前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

  反观坐沙盘女,选择坐上的是比较平坦的售楼处沙盘,殊不知这些沙盘的实际价值、也不知这样怒坐沙盘的后果!如沙盘女在坐上沙盘的现场有法律人士清楚告知其财产所有权关系,估计其会及时终止自己的维权行为。沙盘女的行为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违法性来看,其实已涉嫌触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我国刑法:一、违法治安管理在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二、涉嫌违反刑法规定,构成损坏公私财物罪。

  同样的维权目的,不一样的坐姿,确有不一样的权利和责任。对沙盘女而言,刑拘的处罚是多么痛的领悟!

  沙盘女的定罪处罚及有效辩护

  故意损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坐售楼处沙盘的女士损坏财物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额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具体标准,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目前从事件调查的结果看,损坏的沙盘已初步鉴定损坏的价值在5万元,故此南京警方以该女士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适当的。

  如五万元沙盘价值损失存在,该女士违法行为应在刑法量刑的什么范围区间?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的乖乖,结果这么严重!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认定对这位女士这么重要。好在她是江苏人,江苏省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中将损坏公私财物罪中的“数额巨大”标准定为10万元以上。目前鉴定的5万元的财物损坏程度金额还处于“数额较大”范畴。如此事件发生在福建和甘肃省等省会就没有幸运可言了,这些省会在认定损坏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巨大”的标准起点是五万元以上。

  自行辩护和律师辩护能否让沙盘女获得较轻刑事处罚?可以!笔者个人认为可以有效行使辩护权并采取积极悔罪表现达到这一目的,主要内容如下:

  1、配合警方陈述怒坐沙盘的缘由,主要是房产销售方不及时处理合理诉求导致内心泄愤所为。

  2、认识到自身行为损坏售楼处沙盘财物的法律责任和过错,愿意就此事件道歉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获得开发商的谅解,在主动赔偿损失后请开发商向警方出具谅解书请求减轻刑事处罚。

  3、辩护律师依法对受损沙盘提出司法鉴定,准确判断损坏财物的实际价值,缩小初期立案鉴定价格。鉴定的内容包括损坏财物的范围、程度及可否修理、材质及材料价格等。

  4、律师在公安部门采取刑事拘留期间为该女士申请取保候审,理由为悔罪表现和已获得受害者谅解书,今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危害社会。

  5、律师辩护中提出该女士此次犯罪为初犯、没有前科;并且犯罪情节较轻,损坏财物的金额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较大范围,刑事处罚在被拘役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积极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有悔罪表现;该女士从轻处罚后不会再存在犯罪的危险并且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求法院综合情节给予缓刑处理。

  综上,笔者认为消费者在维权活动应注意维权方式和途径,否则,会触及法律责任。文章在此特别提示:权利千万条,合法第一条,维权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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