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公开宣判
2019年3月28日, 颍泉区人民法院就阜阳市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庭审理查明:路某,女,42岁,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某在承办毒品刑事犯罪辩护案件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原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工作人员郭某某等人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出因行贿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法院遂以路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据阜阳纪检监察(2019年2月21日)消息:
日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员郭某某受贿一案公开审理。法庭经审理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担任助理审判员期间,利用主审案件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郭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及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积极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