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生命无法承受之殇
----从“飞行员吸毒案”看涉毒违法犯罪之法律规定
【黄茜律师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新闻回顾】近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一起飞行员吸毒案件:2014年4月,上海市公安机关查获一名因吸毒过量昏迷送医抢救的男子。经查,该男子系某航空公司飞行员,尿检呈氯胺酮阳性,经鉴定,认定其吸毒成瘾。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依法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处罚。随即,某航空公司随后作出开除该飞行员党籍,解除其劳动合同和飞机技术岗位聘用的决定。
【本案的法律适用】
上述通报案件涉及如下法律关键词:“吸毒成瘾”、“行政拘留”、“社区戒毒”、“解除劳动合同”,包含该违法行为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
一、该违法行为之法律事实认定----“吸毒成瘾”
本案飞行员尿检呈氯胺酮阳性,经鉴定认定其“吸毒成瘾”,这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依据。
(一)“吸毒成瘾”的法律定义
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通俗理解,毒品的成瘾性表现在吸毒者对毒品具有强烈的欲望,只有依靠反复使用毒品,才能取得快感或者减轻痛苦,其对毒品存在精神和身体双重依赖。
(二)“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本案中的飞行员已经被认定“吸毒成瘾”,说明其“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那么,该飞行员的吸毒史始于何时?飞行员每年都会进行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才有资格从事飞行驾驶。关于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规定:“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本案飞行员是在上次体检之后初次吸毒?还是体检中本就没有毒品检验项目?这是其所在航空公司应当深究的问题。
二、该违法行为之法律责任
本案飞行员因其吸毒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涉及行政法领域及劳动法领域:
1、行政处罚----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行政强制措施----社区戒毒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3、劳动合同的解除
基于该飞行员的吸毒事实和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其所在航空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和飞机技术岗位聘用的决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取得飞行资格、从事飞行驾驶,都有着严格的条件,如此鲜亮丽的职业,却因逞一时之快寻求毒品所带来的刺激,付出沉重的代价!
从通报案情看该飞行员是在工作时间之外被查获,这本来只是一件普通的吸毒案,但通报上称“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郭声琨,公安部副部长刘彦平,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刘跃进等领导专门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民航局开展相关禁毒工作,防止发生重大飞行安全事故”。一件吸毒案被如此高度重视和关注,正是基于该吸毒者特殊而重要的职业身份----“飞行员”,因为其所从事的飞行岗位关乎着民航飞行安全,关乎着国家的财产安全和大多数旅客的生命安全。飞行员吸毒或许只是个案,但本案带给飞行员这一特殊群体乃至整个行业的警示不容忽视!为此,中国民航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吸取飞行员吸毒教训举全行业之力杜绝从业人员涉毒的通知》。
笔者在下文就我国法律对涉毒违法犯罪的规定进行简单梳理。
【我国法律对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之规制】
一、毒品范围之法律界定
《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该目录中管制的麻醉类药品(123种)和精神类药品(132种)为依据。
本案中飞行员尿检呈氯胺酮阳性,氯胺酮(K粉)与冰毒、摇头丸、杜冷丁大麻、麻古属于新型化学合成毒品,其药理作用体现在自信心增强、情绪高涨、思维活跃、人际间距离感消失、清醒不瞌睡、体能加强、食欲减退,使人能适应各种社会活动,既有精力娱乐消遣,又能应付工作和学习的压力,故多滥用在娱乐场所,俗称“俱乐部毒品”、“休闲毒品”、“假日毒品”。或许正是所谓“娱乐性”的假象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毒”的本质,成为新型毒品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关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
国家禁毒委日前公布的《2015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在涉毒违法犯罪案件中,以吸养贩、以贩养吸现象屡见不鲜,行为人所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相互转化,主要有:
(一)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强制措施,包括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
主要针对的是吸毒行为。《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除了责令社区戒毒外,对于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2、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
主要针对以下行为:①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③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上述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不过,《禁毒法》同时也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二)刑事法律责任
毒品犯罪涉嫌的罪名主要包含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在该类犯罪中,与毒品有关的罪名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其中,在民航领域内可能出现较多的犯罪主要有以下两项罪名:
1、运输毒品罪
本罪属于毒品犯罪中处刑最重的罪名之一,无论查获的毒品数量多少,都要被
追究刑事责任,且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运输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笔者曾从事多年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发现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航空运输,因其具有快捷、便利的优势,颇受贩毒人员的青睐,例如利用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由于对时间要求极高,飞机是首选的交通工具,不仅在途时间最短,而且极大降低了因中转或藏毒人员发生生命危险导致被查获的机率;再如民航内部人员在出入机场、航空器有着极为便利的工作条件,贩毒人员利用其帮助携带、运输、寄递、收取毒品等等,使民航领域成为贩运毒品犯罪的重灾区之一。
2、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罪的“持有”状态包括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本罪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有最低限制,例如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吸毒不属于犯罪行为,单纯的吸毒行为通常只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有些吸毒者为筹集毒资而“以贩养吸”,在吸毒过程中可能涉及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这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如果有证据证明吸毒者实施了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以其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如果吸毒者持有供自己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1、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民航领域涉毒犯罪行为可能触及的罪名是“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吸毒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如果飞行员在驾驶航空器过程中,因吸食毒品或毒瘾发作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
本案飞行员被查获时因吸毒过量已经导致“昏迷”,如果其没有被查获,即使在执行航班前未吸食毒品,但由于吸食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成瘾后,人的大脑会受损,反应速度会下降,发生紧急情况时容易发生反应不及时,其仍然是飞行安全的隐患。
各航空公司目前基本依靠对飞行员的定期体检进行毒品检测,主要基于毒品的成分复杂,不像酒精易于检测,无论是血样还是尿样,其采集过程都相当耗费时间,存在发现难、检查认定难等颇多掣肘。但飞行员每半年或一年体检一次,两次体检之间的时间差,成就一个“瘾君子”绰绰有余,而这将成为严重威胁飞行运输安全的隐患。
如果仅仅依靠体检来消除这一飞行事故隐患,显然是短针攻疽。禁毒是一项全民工程,必须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航空企业的管理、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管、提高飞行员的职业素养等多管齐下才能有效保障飞行安全。
2、驾驶机动车的吸毒人员可能触犯的另一罪名----交通肇事罪。
近年,我国机动车数量骤增,国家禁毒委《2015中国禁毒报告》统计表明,隐性吸毒人员中持驾照者约占2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如果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3、未定罪入刑之毒驾行为
毒驾行为在《刑法》上还是空白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只规制“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对“毒驾”的规制,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依据《道路安全法》、《刑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据《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
事实上,毒驾同“醉驾”、“飙车”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而且毒品的严重致幻性比酒精更容易麻痹人的神经。英国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酒后驾车人的反应能力比正常人滞后12%,而吸食毒品后驾驶则滞后21%,驾车时毒瘾发作的危险性及后果的严重性更是远甚于醉驾。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毒驾行为构成犯罪,如澳门可处最高三年徒刑或处罚金。将吸食毒品危险驾驶定罪入刑、在危险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情形中增加对“毒驾”的处罚已是法学界和交警、禁毒部门的普遍共识。
【结语】
毒品,到底离我们有多远?近年来,演艺明星的涉毒事件始终此起彼伏,较近的有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的歌唱演员尹相杰,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的演员房祖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京警方拘留审查并取保第一人的演员王学兵……这一张张公众所熟悉的面孔,不禁让人感到:毒品,原来距离我们如此之近!
毒品,一旦沾上即如影随形、欲罢不能。据统计,97%以上的人第一次吸毒都是受朋友“邀请”,如果交友不慎、意志薄弱,为寻求刺激而放纵自己,将会使自己陷入无可承受之深渊。唯有珍爱生命,加强自我管理、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洁身自好,才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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