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阳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坐在副驾驶的独生儿子不幸被甩出车外压死。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二审期间,经广州法援律师无偿援助,本案结果发生逆转,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事发缘起:
父亲驾车发生侧翻 独子被甩出车外后遭撞压身亡
2018年2月3日11时38分,阳某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搭乘其唯一的儿子阳某勇(化名,22岁)沿S216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到S216线29公里加100米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侧翻至公路东边水沟,阳某勇从副驾驶室甩出车外,被父亲阳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撞压,造成阳某勇当场死亡。
独生亲儿阳某勇的死亡,加重了阳某妻子刘某的精神疾病,让其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事后,在阳某依据保险单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理赔条件,拒绝理赔。无奈之下,阳某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阳某勇所搭乘的原告阳某驾驶的湘10-EA487大中型拖拉机发生侧翻,阳某勇被抛出车外,造成阳某勇死亡。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阳某勇仍然属于“车上人员”,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侧翻,其不会被抛出车外,且该车发生事故是由于侧翻,正常情况下发生侧翻后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故阳某勇被抛出车外后不会因为车辆再次行驶而受到撞击,因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阳某勇并没有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仍应当是“车上人员”。
为此,案件不符合机动车交强险适用条件,判决驳回阳某及其妻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受害人究竟属于车上人员”or“车下人员”
一审宣判后,阳某不服提起上诉。在友人劝说下,阳某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经法援处审查,阳某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随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刘海玉律师代理本案的上诉事宜。
经深入了解,刘律师认为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能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该案要想胜诉,必须找到新的证据,以证明阳某勇从车的副驾驶室抛出后,不是被车辆侧翻后压死,而是被抛出后又被该车行驶中撞压致死。
为获得关键证据,刘律师协助阳某调取了事故现场照片。据此,刘律师在上诉书中论述,车辆正常行驶至失控时,整个现场的行驶痕迹从失控到水沟有6.2米,在水沟中继续行驶约16米,而坐在副驾驶室上的阳某勇是在水沟中间10.7米的位置被抛出车外,被继续行驶的车辆撞压致死亡,最后车辆停下来的位置是发生撞压地点前约6米处,为此该案完全符合“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成为符合机动车交强险适用的条件,应按交强险的最高额进行理赔。
二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偿11万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采纳了阳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受害人阳某勇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尤其是被撞压之时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为此应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阳某夫妇11万元。